理论教育 刑法修订原则及实践证明

刑法修订原则及实践证明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证明,刑法的这些原则是正确的,刑法的修订,要根据这些原则,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结合新的情况,予以完善、提高,以便更好地体现这些原则。(三)以1979年刑法为基础,修订成为一部能够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与犯罪斗争需要的统一的刑法。要研究与犯罪斗争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对刑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修改,以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与犯罪斗争的需要。

刑法修订原则及实践证明

刑法的修订工作,根据什么原则?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要更好地实现刑法提出的任务。

刑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如何处以刑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各国的刑法都是如此。但是,由于各国性质不同,保卫的对象不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1979年刑法明确提出,刑法的任务是五个保卫或者保护、维护。

第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第二,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第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合法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五,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刑法的修订,要根据情况的发展,总结经验,补充修改,以便更好地实现这五个保卫或保护。

(二)要根据1979年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979年制定刑法时所遵循的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以罪刑法定为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1979年刑法是从两个方面规定的。一是,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和处以什么刑罚,要法律作出规定。刑法规定,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第十条),“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七条)。这就是说,犯罪和处以什么刑罚,要由法律规定。二是,不溯及既往,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但是,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刑法(第九条),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二,对刑事责任采取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和罪责自负、不株连的原则。

什么情况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条);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不认为是犯罪”(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同时,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以及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等。

罪责自负,不株连。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1979年制定刑法时,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问题,特别增加规定了,“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五十五条)。(www.daowen.com)

第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罪罚相当的原则。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刑法是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采取这个政策,对各种犯罪分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争取多数,孤立、打击少数,促使犯罪分子改造。实践证明,这个政策是正确的、有效的。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与罪罚相当的原则、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是一致的。刑法规定,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刑法对不同性质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对同一种犯罪,根据不同情节、后果,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二,对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的主犯、从犯、协从犯,分别做了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三,对犯罪不同阶段中的预备犯、实行犯、中止犯、未遂犯等,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原则;四,对自首、立功的,作了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些规定,就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把这个政策具体化、法律化了。对什么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有各种理解,在不同时期也有所不同,应当依照前面说的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法判处,决定刑罚。

第四,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对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是什么?不单纯是惩办,更不是为了报复。判刑的目的,一是防止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二是对社会有震慑作用,可以减少、预防犯罪;三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悔过自新,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对战犯和末代皇帝的教育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这在世界上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为此,刑法对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规定了减刑、假释制度。这也是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彭真同志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其中有刑法、刑诉法)中强调指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搞特权的思想武器”“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当依法制裁”。

刑法第三十三稿中,对如何决定刑罚,原来还有“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一句。这句话的原意是指,要考虑责任年龄、是否是精神病人、聋哑人,以及是否自首、有无立功等。但这句话的表述,容易使人误解为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出身、地位等,如果这样理解就有问题了,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为了防止产生歧意,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979年制定刑法时,特别把这一句删去了。至于责任年龄、自首等,在法律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就已经包括了这些内容。

实践证明,刑法的这些原则是正确的,刑法的修订,要根据这些原则,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结合新的情况,予以完善、提高,以便更好地体现这些原则。

(三)以1979年刑法为基础,修订成为一部能够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与犯罪斗争需要的统一的刑法。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要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为什么叫修订?修订不是另行起草,而是以1979年刑法为基础,将这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补充规定,吸收到刑法中来。修订也不是汇编,不是将补充规定原封不动的搬到刑法中,而是要根据情况加以修改调整。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是我们立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十多年来情况有很大发展,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要研究与犯罪斗争出现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对刑法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修改,以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与犯罪斗争的需要。

(四)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提高。

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和国家的一条重要基本方针。今年,中央进一步提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刑法的修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考虑,修订后的刑法要管今后相当时期,不仅要考虑当前,而且要以长远的观点,全面加以考虑。

同时,还要研究、借鉴世界上与犯罪斗争的经验,特别是要很好地研究,近年来世界各国与犯罪斗争的趋势,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吸收对我们有益的经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