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法修改原则与精神:立法工作纪事

刑法修改原则与精神: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修改根据什么原则和精神,这是首先要明确的。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这次修改后更明确了,同时扩大不予起诉的范围,不再使用免诉,就能更好地体现这个原则。

刑法修改原则与精神:立法工作纪事

刑法修改根据什么原则和精神,这是首先要明确的。我先讲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请同志们考虑。

第一,坚持1979年刑法的原则,随着情况的发展,结合新的情况,向前推进。

首先,要坚持1979年刑法的原则。1979年制定刑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怎么样?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没有集中在总则中规定,但在各章中都有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主要有:一,罪刑法定原则。第十条规定,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第九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二,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第十三条规定,“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不认为是犯罪”。客观上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总则第一条)。四,罪刑相当和罪责自负原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刑法有关规定判处。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六,死刑不废除,但适用时要十分慎重等。这些原则对不对,司法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这次修改,要坚持这些原则。

坚持这些原则,不是不改了,而是要随着情况的发展,结合新的情况,加以发展,以便更好地体现这些原则。例如,我们是罪刑法定原则,但1979年制定刑法时,由于对有些犯罪经验还不成熟,因而没有规定,所以还保留了严格的类推制度。这次修改,能否取消类推。刑诉法的修改也是这样,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这次修改是根据情况的变化,向前推进,对刑诉制度作了一系列改革,以便在新情况下更好地体现这些原则。例如,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问题,是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次修改,把请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又如,这次规定,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将“人犯”改称“犯罪嫌疑人”。本来,1979年的刑诉法也是这个精神,只有法院判决有罪的才称为“罪犯”,在此之前都称为“人犯”,就是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后更明确了,同时扩大不予起诉的范围,不再使用免诉,就能更好地体现这个原则。

我们修改刑法,要坚持1979年刑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发展,向前推进。

第二,修改成能够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与犯罪斗争需要的刑法。

为什么要修改?前面说了,因为情况有了发展变化。什么变化?最根本的是党的十四大确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于改革深化,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犯罪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原来有些规定不完全适应了,如“投机倒把”罪。要实行市场经济,一些企业就是投机,搞股票没有投机?罪与非罪界限如何划。在1979年后,法工委就起草几个规定,一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一个是投机倒把犯罪的规定,还有其他的。当时就觉得,投机倒把犯罪有些界限不太清,所以后来就放下了。实行市场经济,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经济方面的犯罪,有些经济方面的犯罪情况更严重了,要具体规定,但是否叫“投机倒把”,值得研究。不仅经济方面犯罪,还涉及上层领域,如渎职犯罪,政企分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怎么定;还有精神文明方面,也出现新的犯罪等。修改后,要能适应建立市场经济后与犯罪斗争的需要。这是我们修改的一个重要任务。

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法制建设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随着改革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是新时期中的一个新阶段,是过去的继续,又是发展。法制建设,刑法也是如此,中央提出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过去法制建设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向前推进。刑法修改,就是在原来刑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与犯罪斗争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最主要的是对分则进行修改补充。

这次修改,要使刑法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犯罪斗争的需要,为完成这个任务,在修改时要注意,一是要全面考虑,二是要从长远考虑。十七年来,刑法修改最多,有二十多个补充规定,还有许多单行法中有依照、比照的规定。这次修改与那时不同,那时是,就某个方面的犯罪作修改补充,这次要全面考虑,修改后不能说完全完备,但要比较完备,要有些预见性。现在已发生的新的犯罪,要补充规定,还可能出现什么犯罪,也要研究,尽可能做些规定,哪怕原则些。民诉法修改时,我们就是这样做的。民诉法的修改,主要是补充有关经济案件方面的程序,增加规定了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开始时,对是否规定这些程序,存在不同意见,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草稿没有规定。后来研究,从发展看有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对这些程序作了规定,有的虽然比较原则。现在看来,这些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制定票据法后,公示催告程序就十分必要了。这次刑法修改后,起码要适应一段相当的时期。因此,我们在考虑修改时,不要就事论事,不要只看当前,要全面考虑,要看得远一点。

第三,从实际出发,做到三个有利。(www.daowen.com)

修改刑法,对犯罪的形势不能不考虑。对当前形势如何估计?如何解决?有各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当前社会治安和经济犯罪都十分严峻,主张要严,处刑要重;有的认为,根据现在世界刑法的潮流,应当强调轻刑化、非罪化。

对当前形势怎么估计?应当承认,犯罪是相当严峻的,包括社会治安和经济方面犯罪。1979年时估计,“文化大革命”后经过一段,社会治安可能会平稳。但随着改革深化,在转变过程中,社会矛盾增加,犯罪严重,这种情况还要相当一段时期。在这种情况下,讲轻刑化、非罪化,不太现实。形势是严峻的,如何解决?是否只是靠判刑、靠重刑?不是,要综合治理,犯罪情况所以严峻,有社会各方面的原因。要从重,是否只有判死刑才算重?判死刑就能解决问题?也不能这么说。

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还是要坚持刑法的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罪罚相当;惩办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不是只讲惩办,要教育改造,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所以,我认为应当考虑要三个有利,一是要有利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二是要区别对待,有利于分化瓦解;三是要有利于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这三个有利于是相辅相成的,不惩办犯罪,不能维护秩序,保护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教育改造罪犯,不利于分化瓦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有利于分化瓦解,促使悔过自新,检举立功,这对破案和与犯罪斗争,有重要意义。最终目的,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如果改造不好,刑满出来后又继续犯罪,不利于维护秩序。

第四,敞开思想,全面考虑,实事求是。

1979年的刑法是我国与犯罪斗争长期经验的总结,是长期形成的。有些问题要解决,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如果知难而退,不提出来,问题就解决不了。当然,重大问题,要由中央来决策,但我们研究时,要把问题提出来,正反利弊如何,全面考虑,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方案。如果觉得难就不提了,那么中央不知道,就无法解决。

刑诉法的修改就是如此。例如,收审问题,1979年制定刑法后,就想逐步解决,把收审纳入劳教。现在,社会治安相当严峻,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解决?如何解决?一方面,要适应与犯罪斗争的需要,一方面又要强调法制。这次修改,将收审中与犯罪斗争有需要的纳入刑诉,不再使用收审。我们开始也没底,到福建专门调查研究,为什么现在可以解决,因为法制发展,给了一系列手段,可以解决。修改后,收审的四种对象,可以先拘留,有证据证明犯罪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提请逮捕。拘留期限延长一个月,后又增加规定,可判十年以上徒刑的侦查羁押期限可再延长两个月,把收审的三个月期限都给了。这样,既能适应与犯罪斗争的需要,又符合法制,把老大难问题解决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时,都同意。我谈这个例子是想说,在考虑修改时感到有问题,不管多难,都要提出来研究,当然,最后要从实际出发,请中央决策。

刑法修改,也有类似的一些重大问题要研究,要敞开思想,全面考虑,实事求是。

以上几点是否合适,请同志们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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