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工作纪事》:几个问题!

《立法工作纪事》:几个问题!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问题在制定刑法时研究过。1979年底,在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形势下,提出了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有几个问题我说一下。形势决定政策,在这种形势下,提出依法从重从快的政策。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刑诉法规定的期限内从快。

《立法工作纪事》:几个问题!

1.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第一条规定,刑法是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的。对各种犯罪分子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争取多数,孤立、打击少数,促使犯罪分子改造。根据这个政策,有关条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对不同性质、不同情节、不同后果的犯罪,规定不同的量刑;对主犯从重,对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对教唆不满十八岁人犯罪的从重,被胁迫、被欺骗参加犯罪的,比照从犯减轻或免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免除或减轻处罚;对累犯和惯犯从严。同时,根据犯罪后不同的态度和表现,也作了一系列不同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假释;被判处死缓的,如果确有悔改,可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减为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执行死刑。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问题在制定刑法时研究过。这个政策在“镇反”“三反五反”运动中发挥了很大的威力。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林彪、“四人帮”滥用了,他们把这个口号当成逼供、诱供、整人的手段。我们定罪量刑,要不要考虑悔罪的态度,是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但最根本的是要根据犯罪的事实,即性质、情节和后果,在这基础上考虑悔改的情况。不能说,犯了严重的罪,因为说了,就可以说没罪;犯了轻罪,也不能因为没说就按重罪判刑。什么叫坦白,什么叫抗拒,也要以事实为标准。有犯罪事实,不交代,这是态度不好;胡交代、乱交代也是态度不好。刑法中关于中止、自首、立功、悔改表现等规定,体现了坦白从宽的精神,这样规定,从法律上讲,比写“坦白从宽”更准确、具体。关于“抗拒从严”,在工作中掌握起来往往会发生问题,有的把申辩、上诉说成是“抗拒”,辩护、上诉是被告的合法权利,不要把上诉、辩护说成是抗拒。

2.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问题。1979年底,在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的形势下,提出了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有几个问题我说一下。

第一,这个政策是在什么情况下提出来的?1979年底社会治安乱象十分严重,一些犯罪分子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人、强奸、抢劫等,上海发生控江路事件,广州发生滨江路事件,北京发生北海公园事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危害人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刑事犯罪活动嚣张的城市,群众恐慌不安,生产、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强烈要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形势决定政策,在这种形势下,提出依法从重从快的政策。

第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是有范围的,即对那些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分子,并不是指对所有的犯罪分子都要从重从快。(www.daowen.com)

第三,从重从快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有人说,提出依法从重从快,是以政策代替法律,是不重视法制的表现。这样说法是不对的。什么叫“依法从重从快”?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刑诉法规定的期限内从快。这是法律上的常识。对犯罪分子如何量刑,刑法是有规定的,“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同一种犯罪,在不同的情况下,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例如,在治安情况较好和治安情况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危害的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在社会治安乱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分子依法从重惩处,正是更好地贯彻、执行刑法的规定。

第四,是不是以后永远都要从重?不是。前面讲了,形势决定政策。如果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了,那么就不需要这样提了。

3.关于情节和量刑幅度问题。有人认为,刑法规定的太笼统了,如什么数额大、数额巨大,怎么算数额大,怎么算巨大,希望在刑法中具体规定。希望规定具体数额,司法人员好执行,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刑法不能规定得那么具体,因为全国各地情况很不相同,沿海地区与内地不相同,城乡也不相同。同时,情况也在不断变化。如果在刑法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不能适应不同地方、不同时期的情况,因而也是行不通的。怎么办?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有人说,量刑幅度为什么这么大?这是因为;第一,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没有一定量刑幅度,就不能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第二,由于形势不同,对社会危害不同,也需要有一定的量刑幅度。所以,作为审判员、检察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相当的幅度内决定量刑,权是很大的,责任是重大的。要当好审判员、检察员是不容易的。要判得对,判得好,不仅要熟悉法律,而且要有相当的政策、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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