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罚制度:犯罪者徒刑、管制等判决

刑罚制度:犯罪者徒刑、管制等判决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刑法的犯罪分子,由法院判决给予徒刑、管制等刑罚。

刑罚制度:犯罪者徒刑、管制等判决

1.什么是刑罚?刑罚与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不同,是国家与犯罪斗争的一种手段。违犯了党纪,由党的一定组织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党察看以至开除。违反政纪,由一定的行政组织给予处分,有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直至开除。违反刑法的犯罪分子,由法院判决给予徒刑、管制等刑罚。

为什么要给犯罪分子刑事处分?人们通常说,因为他们犯了罪,所以要判刑。或者说,因为他杀了人,所以判死刑。这种说法有理由,因为如果不犯罪不会被判刑,不杀人不会被判死刑。但是,这种说法并没有说出社会主义国家判处刑罚的目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报复?不是。是不是为了惩办?判刑对犯罪分子来说,是一种惩罚,但不能说目的单纯是为了惩罚。有人说,判刑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我认为这是一面,但只说预防犯罪似乎还不够完全,还不够积极。我认为,判刑的目的,第一为了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把反革命分子捉起来,使他不能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把偷窃犯罪分子捉起来,使他不能继续偷窃。这是一个方面。还有第二个方面,要通过劳动,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对犯罪分子判刑,同时也可以教育其他公民遵守法纪。对社会来说,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分子来说,要通过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把犯罪分子改造好了,也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

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对于如何正确运用刑罚,对于如何正确地对待犯罪分子的劳改工作,都有重要意义。如果说,要通过惩罚、通过劳动,把犯人改造成为新人,那么就不能单纯惩办,单纯劳动,而要把惩办与改造相结合,把劳动与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这是我们历来劳改工作的方针。不少劳改机关认真贯彻了这个方针,在劳改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有的劳改场所搞得不好,结果成了“黑染缸”,犯人进去后,不仅没有改造好,而成了犯罪的“多面手”。为什么没有很好贯彻党和国家的劳改工作方针呢?从思想上来说,有一个对刑罚的目的认识不全面、不正确的问题。劳改工作是十分重要的,1979年整顿城市社会治安时,中央就提出了要加强改进劳改工作。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对那些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抓起来依法审判,把犯罪分子抓起来判刑后,就要搞好劳改工作,不然过几年刑满释放了,还会继续危害社会。正确、全面认识刑罚的目的,对于正确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劳改工作的方针,搞好劳改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此外,对外国人还适用驱逐出境。规定这些刑罚,是总结我国经验制定的,有一些是我们独创的。我就这几种刑罚作一些介绍。

2.死刑。对死刑,一要保留。我们现在不能也不应该废除死刑。因为,还存在严重的反革命罪和一些极为严重的其他刑事犯罪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在这里开会,如果有一个人在这里放一个炸弹,炸死了许多人,能不判死刑吗?从世界经验看,死刑也不宜废除。苏联1920年废除死刑,1922年恢复了,1947年又废除,1950年又恢复了,几次废除,几次恢复。据联合国统计资料,世界上有119个国家保留死刑,有2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主要是一些小国和欧洲国家。已经废除死刑的英国、法国、加拿大等,最近也有许多人要求恢复。

另一方面,适用死刑要慎重。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可以判死刑的有反革命罪,除反革命外,对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贪污等罪,最高刑都规定了死刑。后来,根据刑法公布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3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根据形势需要,补充了十四条死刑。

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如果判错了,还可以纠正,如果判死刑,处死了,发生错误,无法复活。所以,对死刑案件要十分慎重。刑法、刑诉法对死刑案件的程序作了严格的限制,把死刑决定权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必要的。在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活动中,对杀人、放火、强奸等应判死刑的案件都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影响及时打击。所以后来修改法院组织法时,把一部分死刑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这个修改的精神是:第一,原则上死刑案件的决定权,还是保留在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在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可以授权的死刑案件仅限于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一般比较清楚,不容易错,群众痛恨,需要及时镇压。讨论时,也有的同志主张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都可以授权下放。由于其他死刑案件,如反革命死刑案件、经济犯罪死刑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对待,因此不能授权下放,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刑法规定了我国长期使用的死缓制度。死缓是我国独创的。对于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罪大恶极、必须立即执行的,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办法。在缓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可以改判为无期徒刑。有人说,死缓实际多数改为无期,与无期还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不干脆判无期?判死缓和判无期是有区别的,也是有必要的。第一,有些罪应判死刑,不一定立即执行,但如果判无期,又觉得轻了。对这种犯罪,就可以判处死缓。第二,判处死缓,虽然绝大多数有悔改表现,改判为无期,但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还要执行死刑。(www.daowen.com)

3.管制。管制也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创造的。过去,对贪污分子、一般反革命分子实行管制,是行之有效的一种办法。管制的好处是:第一,可以使那些不必关起来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事处分。第二,可以减少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管制、监督。第三,被管制分子可以在家生产或劳动,不致影响他们的家庭生活

在讨论中,有的同志主张不要管制,主要是因为过去在管制工作中发生了不少严重问题,例如有些地方随便管制,有些地方管制无期。刑法根据情况变化和过去发生的问题,对管制作了一些变动和补充,主要是:第一,重申规定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防止发生随便管制的问题。第二,规定了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三年。取消了可以延长的规定。如果再犯新罪,可根据所犯罪行另行判刑。第三,管制期间,参加劳动要给报酬、实行同工同酬。第四,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防止再发生“管制无期”的现象。第五,改变了管制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但要限制一部分自由)。

4.拘役。拘役是一种轻刑,期间为十五天至六个月。在刑期上,下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拘留的期限(十五天以下)衔接,上与徒刑的刑期相衔接(有期徒刑是六个月至十五年)。对那些较轻的罪犯,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又需要剥夺短期自由的,可以拘役。这样既可减少有期徒刑,又可以使这些犯罪分子得到必要的刑事处分。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不仅是刑期长短不同,在执行上也不相同:第一,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就近执行;第二,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次;第三,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给予报酬。规定拘役的目的,是为了将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人区别对待,以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但是,这种刑罚,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很好使用。

5.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一种比较重的附加刑。刑法规定,对反革命分子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剥夺政治权利。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时可以剥夺政治权利。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过去对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注意不够,因而在选举中,就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刚刚抓起来判了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选举要参加投票,群众有意见。因此,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凡是不宜给选举权的,法院在判决时,要注意及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过去只是作为附加刑,不能单独适用。在制定刑法时,有的同志建议,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单独适用。经过研究,认为这个意见有道理。例如,对打砸抢、诽谤、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可以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法采纳了这个意见。哪些犯罪可以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法分则作了具体规定。有人提出,为什么分则条文中有的定了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有些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是否不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了?不是。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总则已有规定,分则规定,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是指那些可以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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