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是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立法工作,于1979年2月23日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2月底成立,7月就制定了7个法律,包括“两法”。从2月到7月才4个多月,怎么这么短的时间就制定了“两法”?是不是制定“两法”很容易,或者太仓促了呢?不是。“两法”的制定,经过了长期的准备、起草过程,是长期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实践经验的总结。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人民司法机关根据什么进行司法工作呢?中央指示指出,“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的,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立法工作采取什么方针呢?1951年彭真同志《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指出,“应该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
我们就是这样做的。根据中心任务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先制定单行条例。例如,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和政策,开展了镇反运动。镇反运动到了后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195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制定了《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没有镇反运动,惩治反革命条例就制定不出来。当时有人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不追究既往”,也就是说镇反、对反革命分子判刑,没有法律依据。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把路易十六送上断头台,是先有法吗?是根据什么法?在革命时期与掌握政权以后,以及建国初期和以后建设时期,是不能一样的。惩治贪污条例的制定也是这样。《共同纲领》规定,要严惩贪污(第十八条)。我们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在各地开展运动的基础上,制定了惩治贪污条例。同时,我们还根据需要,总结了某些案件的审判经验,例如,中央政法小组就总结了奸淫幼女的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程序的经验作了总结。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强调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批判旧的法律观念,建立人民的立法、司法观念,划清新旧法律的思想界限。例如,批判了“一案不再审”“官无悔判”的观点,我们是“坚持真理,随时纠正错误”,应当“有错必纠”,怎么能“官无悔判”呢?批判了“有利被告”,提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批判旧法观念,建立人民的司法观念,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单行条例,总结案件审判经验,为“两法”的制定,从思想和实践经验上,作了重要的准备工作。(www.daowen.com)
1953年提出,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制。彭真同志在《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现在,肃清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的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基本完成,国民经济已经从恢复时期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建设时期。”“今后我们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就应该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的守法教育,加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侦查工作和惩罚工作。”1953年全国进行普选,1954年召开了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产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在武新宇同志的主持下,着手刑法的起草工作。1956年中央八大政治报告提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到1957年,刑法已经搞了二十二稿。
起草刑法根据什么方针呢?第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刑法的制定必须以此为指导。刑法第一条、刑诉法第一条都明确指出了这一点。第二,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经验,总结我们长期以来与犯罪斗争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参考外国的经验。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起草刑法时,一方面学习马列主义有关国家和法律的理论,学习苏联和其他国家关于刑法的理论,另一方面收集大批的案例,并到各地进行调查研究,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作了“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到1957年,刑法搞了二十二稿,彭真同志亲自主持讨论,在讨论到某一个问题时,最根本的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同时了解外国的有关规定,一方面问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方面问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的情况,吸收对我国有用的东西。刑法二十二稿报请中央书记处审核后,印发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征求意见。到1963年,刑法搞了三十三稿,毛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审查过。所以,到“文化大革命”以前,刑法已经有了三十三稿。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也作出了总结。这就为后来制定“两法”打下了基础。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决定以刑法三十三稿为基础,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进行修改、补充。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是什么?主要是两条:第一,“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文化大革命”是坏事,有沉痛的教训。要总结这些教训,在法律中予以规定,从法律上防止这类事情再发生。彭真同志说,他在被关押期间,反复考虑了这些问题。第二,是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党和国家把工作重点放到经济建设方面来,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四化建设。因此,刑法就要考虑如何保障四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召集中央公、检、法负责同志和法制委员会,对“两法”草案逐条研究、讨论修改。中央开了两次会,对7个法进行了审议。1979年7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从以上情况可以说明,“两法”的制定,是经过长期准备和工作的。
“两法”制定以后,国内国外反映都很好。例如,外国的记者评论,刑法、刑诉法“充分运用了研究西方刑典的成果和中国自身的经验,尤其是对‘文化大革命’以来的情况反省”“从整体看,内容是极为民主的”“不仅是司法的成果,而且是和政治现代化有联系的成果”“充分反映了民意”。从“两法”公布后几年来实施的情况看,也证明“两法”是好的,关于原则、基本问题的规定,是正确的、适宜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公布后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总结执法中的经验,对“两法”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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