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男女平等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男女平等体现在人身、财产、对子女监护等各个方面。这个问题,对保护妇女权益有重大关系。所以规定,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夫妻共同所有。共同所有,包括共同占有、使用、管理、处分。这是针对封建时期妇女经济不独立,为保护妇女权益所作的规定。男方在外面工作,妇女从事家务是有功劳的。
财产关系有两个问题,一是以法定为主,还是约定为主;二是,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特有财产。
关于法定还是约定,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是法定。1980年修改时,以法定为基本形式,约定补充。因为,1980年与新中国成立之初不同,妇女工作的多了,特别是城市,收入多了。现在要不要改为以约定为主?从我国实际出发,但还应以法定为主,约定为补充。法定为主对保护妇女权益有好处,因为总的讲,还是男方从事工作的多,随着改革深入,下岗就业发生变化,可能妇女就业要受到一些影响。二是,从习惯上讲,一结婚时就约定财产,不太好理解,因为不离婚不会发生财产分割问题。所以,不能以约定为主。(www.daowen.com)
这里还有一个如何约定问题,要规定约定的程序等,如公证、登记、公示,才有效?从道理讲,既然约定,那就要完善程序,不然容易发生分歧,也容易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从实际考虑,都要约定,都要公证、公示,目前从组织、人员来讲都不可能办到。那么损害善意第三人权益怎么办?专为此作了规定。
法定分三种情况,一是,婚前财产,不是共有。如男方原有的,女方带来的财产等。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现在有经济收入、知识产权,还有期权等,怎么算,这次具体明确了。还有农村承包土地、房基地使用权等,把主要的写了,有利执行,但也不可能都列出。三是,要不要有个人特有财产。个人特有财产指什么?婚前个人财产,生产资料,贵重物品,如共同生活到一定期限,要不要成为共有?对这些作了规定,实际上经过多年,可能有修缮等支出。再是对弱者保护,有扶养义务,如房屋,离婚后住房问题要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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