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象近期有发展,与一夫一妻制抵触,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影响家庭、社会稳定,是不允许的。为此,在禁止重婚之后,专门增加规定了“禁止其他一切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就是进一步明确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采取什么办法?要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采取不同的办法。主要是进行教育,有的行政处罚,个别构成犯罪的依法判刑。
“包二奶”问题很复杂,大体有三种人,一是港澳台商人到内地投资,“包二奶”;二是,一些暴发户、大款有了钱,对原婚姻不满足,“养二奶”;三是,有些干部腐化堕落,“包二奶”,要“包二奶”仅工资是不够的,往往与贪污、受贿有关。“包二奶”的情况也不相同,有的对原家庭遗弃、虐待;有的是两方面都保持关系;个别还有共同一起生活的。从原配的态度来看也不相同,有的要求离婚,给以补偿;有的要男方与“二奶”断决关系,但不离婚;有的迁就,只要男方供养,不离婚。(www.daowen.com)
对干部来讲,“包二奶”是绝对不允许的。应当给以纪律处分,要其改正,如果重婚、贪污、受贿了,是要依法判刑的,贪污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对于港商、暴发户来讲,怎么办?如果重婚,或对原配遗弃不管、暴力虐待,构成犯罪的,要判刑;不构成犯罪的,给以治安处罚。原配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这次具体明确规定,可以要求赔偿,给以赔偿,可以使原配得到生活方面的保证,同时心理也可以平衡,对男方是教育。如果没有以上犯罪的情况,要不要都判刑?如判刑会有什么影响?对原配原家庭关系如何?那么必然要拆散,或勉强保持,增加家庭矛盾,对家庭以及子女会有什么影响?这些问题要认真考虑。
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会产生通奸、“包二奶”、姘居等?是否靠判刑就能完全解决问题?从法律上讲,民事、行政、刑罚的界限是要区分的,对民事关系,主要是道德舆论,以及民事赔偿。违反了行政关系,有危害的,给以行政处罚,危害国家和社会方面利益或侵害公民生命安全、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判刑。如果没有重婚、贪污、受贿、虐待、遗弃等,是否要判刑?产生这种现象,是随着私企的发展而产生的,或是受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对此我们是绝对不允许的。对广大干部和人民来讲,要加强道德教育,这个问题,不是仅判刑就能解决得了的。有一种说法,认为所以发生这些情况,是因为没有判刑,如何才能解决?必须判刑。这种说法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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