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工作纪事:婚姻法与男女老幼关系密切相关

立法工作纪事:婚姻法与男女老幼关系密切相关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是与男女老幼人人密切相关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作了规定。对违反婚姻法的,要根据不同性质,分别采取舆论、法律、行政处罚、刑罚等多种手段。贯彻婚姻法,单靠法律是不成的,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立法工作纪事:婚姻法与男女老幼关系密切相关

婚姻法是与男女老幼人人密切相关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每个社会都是由家庭组成的,可以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单位,每个人,不管男女老少,都生活在家庭中。某些家庭又是生产的单位,如广大农村家庭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有些家庭经营个体工商业。家庭教育又是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家庭与人人都有密切关系。家庭是由男女结婚组成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家庭的前提,也是家庭关系好坏的基础。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能够使家庭成员生活愉快、美满,不仅对维护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而且也有利于家庭教育,使儿童后一代健康成长,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使大家能够集中精力从事生产和事业,搞好工作。这对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实行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是由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与一个国家的风俗、道德以及民族等有关。在新中国成立前,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实行的是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党中央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十分重视,把它作为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0年4月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根据建国三十年来在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195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制定了新的婚姻法。实践证明,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是基本可行的,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提出了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对婚姻法的修改,各个方面都十分关注。这次修改,是十分重要的,但要明确一个问题,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夫妻财产基本制度的规定,没有改变。前面已经说了,实践证明,这些原则和基本规定是正确的,仍然是合适的,必须坚持。那么为什么要修改呢?修改是否无关紧要了呢?也不是。为什么要修改?说明中说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有必要总结婚姻法的实践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做修改补充”。(www.daowen.com)

现在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建国初期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建国初期,当时的家庭绝大多数是在建国前封建婚姻制度下形成的,现在的家庭,绝大多数是建国后在新婚姻法颁布后形成的。但是应当看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对一些地方、一些人,特别是在农村,还有相当影响;同时,随着改革开放,资产阶级思想在一些人中有所滋长。这就给婚姻、家庭带来一些新问题,如“包二奶”、家庭暴力、轻率结婚离婚、干涉老年人婚姻等。对于这些问题,原婚姻法规定的原则是正确的,但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加以具体化。这次修改就是针对这些问题,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把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具体加以规定。同时,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其他法律已有的规定,在修改时予以衔接。修改的目的,不是改变婚姻法规定的制度和原则,而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这些制度,更好地贯彻婚姻法。

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作了规定。所以说,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调整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但是,并不是说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唯一的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还有一些问题是在其他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中规定的。这些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的规定,与婚姻法是配套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其他民事法律。如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权问题,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又如,收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这方面已有收养法。又如,继承问题,在继承法中作了规定。第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权益方面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第三,有关犯罪和行政处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作了规定。例如,重婚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组织卖淫罪、伤害罪、虐待罪等,刑法都有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了规定。又如,涉及违反纪律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等都有规定。第四,有的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如结婚登记等,有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可能在一部婚姻法中都加以规定,婚姻法只是规定最基本的,有些问题要在其他法律中予以规定。

婚姻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这次又针对存在的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如何才能保证贯彻,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问题?有两点要注意,一是,要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手段。对违反婚姻法的,要根据不同性质,分别采取舆论、法律、行政处罚、刑罚等多种手段。刑罚只能对个别犯罪的适用,多数要采用舆论监督纪律处分的办法,有些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二是,要靠各方面力量,从多方面做工作,进行综合治理。第一,大力宣传和学习婚姻法和有关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才能自觉遵守,才能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婚姻法,单靠法律是不成的,更重要的是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所提出的,在改革日益深入,开放不断扩大,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励的背景下,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倡导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第三,有关方面都要加强工作。例如,村委会、居委会要加强调解教育工作。妇联、青年团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加强干部教育,对违反道德纪律的,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和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和触犯刑法的,公安法院要认真负起职责,依法予以打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采用多种方式,各部门、单位依法加强工作,才能使婚姻法的规定得到更好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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