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教学和科研需要,我国翻译、复制外国的图书、期刊和文献资料是不少的。一些委员担心,制定著作权法后,翻译、复制外国人作品要经原作者许可、支付报酬,如果外国人不许可怎么办,支付报酬我们在经济上是否承受得了,会不会妨碍我们取得外国的科学资料。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需要翻译、复制外国有关科学方面的期刊、资料。在制定著作权法时,研究考虑了这个问题。第一,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后,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也就是说,我们虽然制定了著作权法,只在与外国签订协议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才对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在我们没有签订协议或参加国际条约前,还可以翻译、复制外国人的作品。第二,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二十二条第六项)。我们参加国际公约或者与外国签订协议后,可以利用这条规定。第三,使用外国人作品需要多少钱,曾有人估计要6亿美元。有关部门经过反复测算,一年大约要300万美元,是我国一年进口外国书刊费用的5%,我国是可以承受得了的。第四,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在当前来看,要多支出一些费用。但我国有大量软件人才,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潜力很大,从长远看,可以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事业的发展。第五,在著作权法中暂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从各国来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翻译他人作品牟利,是要给以刑事处罚的。考虑到我国由于教学和科研需要,还需要翻译、复制外国人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如果把这些规定为犯罪,那么外国人来起诉,就不好办了,对我国不利。因此,在著作权法中对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作专门决定或者在修改刑法时规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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