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人提出,著作权法草案对出版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主要是三个问题,一是专有出版权问题;二是一稿多投问题;三是修改问题。修改稿增加了出版一节,对出版者与作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在上述几个问题上,作者和出版者的意见不一样。我们是根据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也要考虑出版者的权利的原则解决这些问题的。
关于专有出版权问题。修改稿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期间的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出版一部作品,要付出投资和劳动,如果允许其他出版社可以随便同时出版,就会影响出版社的利益。因此,给图书出版者一定期限的专有出版权是必要的。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著作权法同时规定:第一,每次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期限不得超过十年。第二,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或图书脱销后拒绝重印、再版,作者有权终止合同。有的委员提出,要对出版者不按期出版如何办作出规定。这个问题,在出版合同中可以解决。著作权法规定,出版图书应当订立出版合同(第二十八条),合同内容包括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三,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一稿多投问题,报社、杂志社要求规定不许一稿多投,而作者对报社、杂志社不及时处理稿件很有意见,有些主张应允许一稿多投。修改稿考虑了两方面的意见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可以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这样规定,明确不许一稿多投,但又对报社、杂志社以一定期限的约束,以促使报社、杂志社认真及时地处理稿件,保护投稿人的合法权利。有些委员提出,有些稿件在十五日或三十日内很难决定是否刊登,有点灵活性为好,因此建议增加“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www.daowen.com)
编辑对稿件修改问题。现在出版社、报纸、杂志社编辑对稿件要从政治上把关,往往要进行修改。应当说,编辑对作品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可以使作品改得更好。但是,对作品的修改,特别是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同意或许可。因为,作品反映作者的观点、思想,如果把内容修改了,不经作者许可,等于是把某些观点强加给作者。根据作者的意见,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第九条)。考虑到编辑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时间性要求强,根据这个特点,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样规定,既保护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又不会妨碍编辑对作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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