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在的实际做法是:1.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节目,向表演者、作者都支付报酬。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节目,如请表演者演唱已发表的作品,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向作者支付报酬。3.再次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不再向表演者、作者支付报酬。4.播放录音录像制品,不支付报酬。按照国务院送来的著作权法草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节目,播放录音录像制品,都要向作者、表演者支付报酬,而且每播一次,要付一次酬,多次播放要多次付酬。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提出,如果按草案规定付酬,经费难以承担,或者国家增加经费,或者向收看、收听者收费。现在,我国财政比较紧张,增加经费有困难,财政部不同意。向观众收费也有问题,因为中央台就有好几个,还有省台、县台等,如果每个台都收费,人民群众难以承受。但是,经费来源如果得不到解决,那么就会影响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我国广播电视与西方国家的商业台不同,我国的电台、电视台都是国家办的,承担着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播放节目并不收费。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既要保护作者的权益,又要有利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的原则,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支付报酬问题,修改稿对草案做了以下修改:第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再次播放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再支付报酬。据中央广播电台同志介绍,中央台对自己制作的广播节目,平均每个节目要重复播放六次,如果每次都要付酬,支出就要增加六倍。由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制作节目时,已向作者支付了报酬,取得了播放权,因此再次播放时,不用付酬。第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不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是考虑到,在制作录音制品时,已向作者支付了报酬。(www.daowen.com)
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要向作者支付报酬。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节目要向作者支付报酬,现在就是这么办的,没有问题,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节目按著作权法规定,也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这一点,广播电台、电视台还有意见。我们认为,既然可以向表演者付酬,也可以从中拿出一部分向作者付酬。考虑到录像带与录音带不同,如果电视台播放录像带,会使录像带的销售受到影响,因此,著作权法规定,播放录像带应当向录像制作者支付报酬。
广电部和广播电台、音像出版社另一个意见是,要求在作品中增加广播、录音作品。国务院送来的草案,作品中有电影、电视作品,但不包括广播、录音作品,对广播、录音制品是作邻接权来保护的。世界各国对广播录音制品的保护办法不完全一样,有的作为作品来保护,有的作为邻接权来保护。我们与法制局、版权局商议,他们主张维持国务院送来的草案,对广播录音制品按邻接权保护。广电部要求把广播录音制品也作为作品,有一定的理由,但考虑到对这个问题还有不同意见,因此对原草案没有变。虽然没有把广播、录音制品列为作品,但对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对制作的录音制品、广播节目的权利,已经保护。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广播电台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取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与作品的保护期是一样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同时还规定,未经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电视节目,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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