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工作纪事中哪些作品具有著作权权益

立法工作纪事中哪些作品具有著作权权益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著作权法不宜比现在实际保护的范围缩小。

立法工作纪事中哪些作品具有著作权权益

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根据一些委员和部门的意见,做了以下修改:第一,对文字、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表述的更具体化了;第二,增加了“地图、示意图、设计图”、“民间文学艺术”和“计算机软件”;第二,将“其他作品”加以限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有的委员认为,草案关于作品的范围规定得太宽,太复杂,主张只保护文字著作的著作权,其他作品,可由电影法、电视法等其他法律另外规定。经过研究,对这个意见没有采纳。主要理由是:第一,著作权法是根据民法通则制定的,是有关著作权的全面的法律,而不单是图书期刊条例。第二,现在我国不仅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对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舞蹈、地图、示意图、设计图等的著作权也是保护的,有些还制定了行政法规或规章,著作权法草案增加的只是计算机软件和民间文学艺术。因此,著作权法不宜比现在实际保护的范围缩小。第三,由于各种作品不同,情况比较复杂,这对著作权法的制定带来一些困难。但是,总结这几年的实践经验,著作权法对一些重要的原则、共同要遵守的规范加以规定,还是可以办到的。有些特殊的问题,如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等的保护,可以根据著作权法制定单行条例,具体加以规定。如果著作权法不包括这些作品,那么制定具体条例也就缺乏法律依据。第四,从国际上考虑,著作权的客体,随着技术的进步,文化艺术的发展,不断发展、扩大。世界上各国对保护作品的范围,虽然不完全一样,但对文字、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摄影、电影、地图、建筑等作品,都是加以保护的。第五,著作权是民事权利,出版法、电影法、电视法等是行政法,不宜规定民事权利,著作权应当由著作权法规定。(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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