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如果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享有一定期间的专有出版权。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为出版一部作品,特别是优秀的、高质量的作品,要付出很多投资和很大努力,如果没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社都可以随便出版,那么势必会影响出版社的利益,从社会来说,也可能会造成浪费。为了保护出版者的利益,给图书出版者享有一定期间的专有出版权是必要的。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法作了以下规定:第一,限制专有出版权的期限。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第二,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图书脱销后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www.daowen.com)
关于一稿多投问题,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进行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规定,明确不许一稿多投,但又对报社、杂志社进行一定期限的约束。这样可以促使报社、杂志社认真地、及时地处理稿件,保护投稿者的利益。同时,著作权法根据报纸、杂志的特点,还规定了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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