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著作权限制:为适应社会需求,立法取得成果

著作权限制:为适应社会需求,立法取得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应当是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一般以不牟利为原则。同时,不得侵犯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下列情况属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不得侵犯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第一,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已在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

著作权限制:为适应社会需求,立法取得成果

对著作权应当保护,但各国又都有一定的限制。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内容的规定是比较充分的,但是还必须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考虑国家文化、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学水平的需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对著作权又需要给以必要的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应当是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一般以不牟利为原则。同时,不得侵犯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规定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主要是:

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第三,从新闻报导宣传的需要考虑,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以及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都是合理使用。

第四,为供学校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

第五,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www.daowen.com)

第六,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农村、工厂、学校、部队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专业文艺团体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这样,有利于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

第七,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这对于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科学发展是有益的。

法定许可是指在某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一般来讲是希望他人使用的。对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应当有所区别。著作权法规定,下列情况属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不得侵犯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第一,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已在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第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第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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