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立法工作纪事》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著作权法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作品,不能予以保护,而且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立法工作纪事》

文学、艺术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鼓励创作和传播优秀作品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文化科学的需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著作权法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作品,不能予以保护,而且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民事权利应当是合法的。民法通则规定,遵守法律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违法的,国家不予保护。(www.daowen.com)

第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许可出版、播放等,但法律规定,对反革命宣传,对制作、传播淫秽作品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没收、销毁,对这类作品,当然就谈不上什么保护著作权。

第四,著作权是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有区别,又有联系。禁止哪些作品出版、传播,由出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不是由作为民事法律的著作权法规定。但对已被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是否予以保护,著作权法应当明确。

第五,从国际上看,《伯尔尼公约》第17条规定:不妨碍各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时对于任何作品或复制品的发行、演出、展出,通过法律或治安条例行使许可、监督或禁止的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