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著作权内容规定充分—《立法工作纪事》成果

著作权内容规定充分—《立法工作纪事》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内容的规定,是比较充分的,可以分为人身权即精神方面的权利和财产方面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作品的使用权,即自己使用作品的权利和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已将电影等列为作品,这里指的是,将某个剧本制成电影、电视或者录像,应取得剧本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现行的规定是30年,著作权法延长为50年。

著作权内容规定充分—《立法工作纪事》成果

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从发展来看,著作权的内容在不断扩大。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内容的规定,是比较充分的,可以分为人身权即精神方面的权利和财产方面的权利。

著作权中精神方面的权利,是与作者的人身分不开的,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是对知识分子的尊重,对智力劳动的尊重,著作权法重视保护作者精神方面的权利,主要是:

第一,发表权。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创作作品,一般来讲是要发表的,但有一些作品,由于各种原因,作者也可能不愿意公之于众。同时,一部作品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方式发表,作者也是要考虑的。未经作者许可,将作者未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是对著作权的侵犯。当然,作者发表作品不得违反法律,如果违反法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二,署名权。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包括署名、不署名、署真名或笔名的权利。当对一部作品谁是作者发生争议时,创作作品的人有权要求确认该作品是自己创作的。确认作者身份,不仅是精神方面的权利,而且与财产方面的权利有关,因为著作权首先是属于作者的。将他人作品说成是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将自己的作品假冒是他人的作品,都是侵权行为。

第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一部作品反映作者的观点、思想,如果作者的观点、思想发生变化,有权予以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出版社对一部作品,往往会进行文字甚至内容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应当经作者同意或者授权。对已经印刷出版的作品,作者如果要求加以修改,由于会给出版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因此应当给出版者以赔偿。但是,作品再版或者转载时,作者要修改,出版者或者报刊应当同意。

第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一部作品不仅反映作者的观点、思想,也反映作者的风格和水平,篡改作品的观点,进行歪曲,就是把作者不同意的观点强加给作者,就会损害作者的形象和荣誉。

著作权中财产方面的权利,是许可他人对作品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作品的种类很多,不同作品的使用方式是不完全相同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作品使用的方式也越来越多。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作品的使用权,即自己使用作品的权利和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使用的方式主要是:

第一,复制。印刷是复制的重要方式,版权就是随着印刷术的出现而产生的。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复制的方式越来越多,除印刷以外,还可以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临摹、拓印也是复制的方式。用以上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都是复制。复制是使用作品最大量的一种方式,也是各种作品都可以使用的方式。

要注意分清科学作品的技术成果权和著作权。科学作品既产生技术成果权,又产生著作权。以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为例,将设计图纸和说明印刷或复制出版,属于著作权中所说的复制,适用著作权法;如果许可他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复制。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www.daowen.com)

第二,表演。这主要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使用的方式。表演是指以动作、声音、姿势、表情公开表现作品。音乐词曲、戏剧剧本、舞谱也可以出版,但更多的使用是表演。现在,有些表演者获得很高的收入,而作者却收入很少,这是不合理的。对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作者的权益,应当保护,作者有许可他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演他人作品,不向作者支付报酬,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

第三,播放。播放是指通过电波或电视向公众传播作品。例如,通过广播、电视向公众播放文章、小说、音乐、舞蹈、戏剧等作品。播放作品,与作者、表演者都是有关系的。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播放时,往往只向表演者付酬,而忽略了向作者付酬。许可播放并获得报酬,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内容之一。

第四,展览。展览是指公开陈列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进行展览的主要是绘画、书法雕塑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作品被出售后所有权转移了,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例如画出售后,画的所有权转移给收藏者了,但这幅画的著作权仍是画家的,要出版画册,需经画家许可并支付报酬,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例外,从实际考虑,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第五,摄制电影、电视、录像。著作权法已将电影等列为作品,这里指的是,将某个剧本制成电影、电视或者录像,应取得剧本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六,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创作成另一种类型,或者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写作品。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将京剧改成昆曲。翻译是将某种文字的作品翻译成其他文字。注释是对作品的含意等加以注释,如对古文、诗词加以注释。编辑是将已有的若干作品编辑在一起。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编辑,要经原作品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产生的作品,称为二次作品,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编辑者对其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七,发行。发行包括发行的方式、地区等。从著作权来讲,发行是属于作者的著作权内容之一,但实际上,发行往往与出版联系在一起,作者在许可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往往将发行权同时许可给出版者了。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现行的规定是30年,著作权法延长为50年。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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