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工作纪事:著作权法的重要性及对文化交流的影响

立法工作纪事:著作权法的重要性及对文化交流的影响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说著作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这是因为:第一,这部法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科学事业,有着非常重大的关系。著作权法的制定,有利于对外的文化技术交流。在制定过程中,我们研究了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和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反映到我们中国制定的著作权法里面,应当有哪些中国的特点。我们在制定著作权法时,不能不考虑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

立法工作纪事:著作权法的重要性及对文化交流的影响

(1991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系统著作权法培训班)

著作权法起草制定的过程比较长,我接触这部法也有好几年了。从接触中,我深感这部法非常重要,这部法非常复杂。

所以说著作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这是因为:第一,这部法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科学事业,有着非常重大的关系。第二,这部法跟广大知识分子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保护广大知识分子脑力劳动成果产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创作积极性。第三,这部法能促进对外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对外文化方面的交流。我去美国访问过,在科技文化交往问题上,他们特别关心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专利法,一个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的制定,有利于对外的文化技术交流。第四,我们已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现在再制定著作权法,可以使我国作为知识产权方面的民事法律基本上完备,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

所以说著作权法非常复杂,这是因为:第一,这部法比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要复杂,如专利法只涉及自然科学,而著作权法不仅涉及自然科学,而且涉及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等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广阔领域。第二,这部法调整的作品各种各样,不仅是文字作品,还包括口头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这些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也各不相同。如文学作品主要是出版,而音乐作品则不一样了,它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演唱,而且是反复的、多次的演唱。科技作品又不一样,它既有著作权问题,又有专利权问题,如果是专利技术的转让,则属于专利权了。因此,我深感,这部法调整作品的范围非常宽广,包括各类作品,各类作品的使用又不一样,各有各的特点,既要把它们共性的东西规定下来,又要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类型的作品的不同特点,这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三,作品使用起来关系很复杂。专利的使用,双方订个合同就可以了,权利义务比较清楚。而有些作品的使用,关系就很复杂了。比如,甲写了一篇小说,乙把它译成另一国的文字,丙又把它改编成剧本,一个剧团采用这个剧本演出,演出后又被广播、录像了。从这个作品的使用中可看出,它牵涉到多少关系!牵涉到表演者、改编者、翻译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与原作者的关系,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怎么理清楚,非常非常复杂。

几年前,我开始接触这部法与版权局的同志研究讨论时提出的一些问题,到最后通过前对这些问题还是有各种不同意见,反复磋商研究。我们到国外考察,有些问题问他们,他们也谈不清,也没有解决。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常委会审议过好几次,对各种各样意见,反复讨论、研究修改。所以说,我总的感受是,这部法非常重要,而又非常复杂。

对这样复杂的问题,我们怎么来规定?对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根据什么精神、什么原则来解决?在制定过程中,我们研究了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和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在著作权问题上,世界各国是有共性的东西的,对国外的、世界上的有益的经验,我们要借鉴吸收,但是我觉得要充分考虑到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一些问题,有这种意见、那种意见,怎么解决?关键是从我们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国外的有益的经验与我们中国的实际相结合。不然,思想就统一不了。对著作权问题,国外也有各派的不同主张,在法理上争论不休。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各不相同。如果各谈各的,争不清楚,没法解决。所以,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来研究问题,来考虑问题。我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我们的实际是什么?怎么解决著作权法中的问题?反映到我们中国制定的著作权法里面,应当有哪些中国的特点。我觉得,应从以下几个基本的方面去考虑。

第一,首先要考虑的是,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是我们中国一个基本的现实。著作权立法涉及到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我们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一样。在资本主义国家,作品完全商品化了,在我们这儿,不能完全商品化。我们立这个法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考虑作品的社会效益等等问题。

第二,另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我们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情况不同,因此有不同的利害关系,有不同的主张。为什么会产生“突尼斯样版法”?这主要是因为在著作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跟发达国家有不同的利害关系。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文化,一般说来比较的不发达,因此,为了本国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就需要多用外国的著作。而发达国家,由于科技、经济发达,其作品被人使用得就多。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考虑的就必然不同。这不是从什么理论出发的,而是从实践中产生的。那么,我们国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现在使用外国的东西就比较多。为什么在立法过程中,科学家们反应那么强烈、那么关心,科学界担心使用那么多国外的材料怎么办,得增加支付多少费用!我们在制定著作权法时,不能不考虑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

第三,还有一个事实是,我们国家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应该说这是我们的一个优势,一个特点,一个长处。这一点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对我们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要不要把它作为作品用著作权法来保护?不少第三世界国家,在自己的著作权立法中,就考虑要充分发挥自己民间文学艺术相当丰富这个优势。我们的立法也要考虑发挥我们的优势。

第四,改革开放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基本国策。这也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我们不考虑这一点也不行。现在跟建国初期不一样了,那时候外国封锁我们,我们先关起门来打扫干净,搞建设。现在我们对外开放,与外国有好多经济、贸易、技术、文化方面的交流合作。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不考虑到国际上的惯例,不考虑是行不通的。

第五,在著作权保护这个问题上,我国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国家,起步比较晚。这也是一个实际情况。建国后,我们很早就保护著作权,但过去主要在文字作品的出版方面。民法通则颁布以后,陆陆续续对音乐、美术、戏剧等方面的保护搞了一些行政性法规。也就是说我们国家起步比较晚。西方有些国家发展到现在这种情况,经过了一二百年的时间。有些同志一谈起人家,就说现在人家已经如何如何了。要知道,人家发展到现在,那是经过了一二百年时间的呀!起步比较晚,这是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必须考虑这个情况。(www.daowen.com)

因此,各种不同意见到底应该根据什么精神、什么原则来统一,怎样在我们的法里边作出规定,关键是要从我们的实际出发。制定著作权法,对以上几个方面的基本现实,几个基本因素必须考虑,不考虑不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当考虑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我们制定的著作权法一定要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正如我刚刚讲过的,著作权跟技术不一样,跟自然科学不一样,有一些作品是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领域的东西。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如何鼓励和促进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立法过程中争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没有著作权?要不要保护?经过研究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从争论中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就是对公民权、公民的政治权、著作权,这三个权利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没有搞清楚。创作是我国宪法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有合法创作作品的自由,这是政治权。著作权是对于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们有区别,又有联系。例如,哪些作品禁止出版、传播,哪些不禁止,应该由出版法等去规定,著作权法不具体规定,因为这是属于政治权利的问题,而著作权法规定的是民事权利。又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没有著作权?有。因为剥夺的是政治权利,而没有剥夺他的民事权利。他有创作的自由,如果他创作的作品是好的,譬如画张画,画得很好,为什么没有著作权?一样有著作权。如果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著作权,那就是把政治权利跟民事权利搞混了。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有区别,但是又有联系。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的或淫秽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不保护?对这个问题,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对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反动、淫秽作品,著作权法当然不保护。民法通则还有合法性的规定,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民事权利。法律所禁止的,不仅不让传播,还要没收,不仅不予保护,而且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制定著作权法要强调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考虑到国家、社会的需要。要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首先,我们要强调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因为从我们国家情况来看,作者的地位一般说是比较弱的,对作者的权利保障不够。作者创作作品付出了辛勤的智力劳动,对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应当予以保护。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创作积极性,有利于我们国家的文化繁荣、科学发展。因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能仅仅是文字作品,而应当包括各类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既要包括精神权利,又要包括因使用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利;对作品的使用,不能仅规定出版,而且要包括表演等各种使用。在著作权的归属等问题上,也都要考虑保护作者的权益。同时,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和学习的需求,不能不考虑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科学文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又要对著作权有一定的限制,对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作出规定。

第三,在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考虑使它能够有利于我国的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和整个国家科学文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拿广播、电视来说,当时的实际作法是,使用未发表的作品制作节目,向作者支付报酬,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就不向作者支付报酬了。广播、电视组织提出,有相当多的节目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如果要向作者支付报酬,那么要增加多少开支!要求解决经费来源,不然负担不了。而有些作者则主张,不仅制作节目时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而且在重播节目时,也要支付报酬,每播一次应当支付一次。怎么办?反复研究,广播、电视组织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制作节目时,向表演者支付不少报酬,而不向作者支付报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为保护作者权益,应向作者支付报酬。为什么广播、电视节目贫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作者权益保护不够。使用作品向作者支付报酬,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增加一些支出,但有利于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但是,我们国家的电视、广播事业与西方国家又不一样,西方的电视、广播基本是商业性的,而我们国家的广播、电视事业不是商业性的,承担着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样的任务。据广播电台统计,广播节目平均要播放6次,也就是说,如果播一次支付一次报酬,要增加6倍的开支。有的歌曲甚至天天播放。如果这样,就需要解决大量经费来源问题。怎么解决?无非几个办法,一是由国家增加经费,或者向听众、观众收费。由国家增加经费,财政部门受不了,我们经费本来就紧张。向观众、听众收费成不成,有的同志算了一笔账,说全国有多少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交不了多少钱就够中央台支出了。可是,电视台有中央台、还有地方台,一个市,一个省可能还有几个台,大家都收起费来,老百姓受得了受不了?所以说,这个办法起码现在行不通。我们立法的本来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繁荣科学、文化事业。如果立法后使电视台、广播电台节目少了,老百姓允许吗?所以规定,广播、电视组织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要向作者支付报酬。支付报酬后,广播电台、电视台就取得这个节目的播放权,再播放就可以不支付报酬了。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保护作者的权益上前进了一步,同时又不致于使广播电台、电视台承受不了,有利于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四,从我们国家的著作权保护起步晚这个现实出发,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对于作者的权利,要强调保护,保护的水平一定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前进,要一步一步来,逐步提高。拿法定许可来说,就有很大争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要不要经作者事先许可,有的作家主张,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也要经作者许可。而广播电台、电视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则提出来说,一台文艺演出或者一盒录音带,如果唱10首歌,那么就有10个作曲的,10个作词的,有些作家还不知在哪里,都得跟他们事先联系取得许可,这就无法及时演出或录音。有的同志说,可以成立代理机构,全国这么大,不是一下子就可以建立起来的。经过反复研究,最后考虑规定,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要支付报酬,但不必事先经过许可。这样会不会侵犯作者权利呢?不会。因为一般来说,作品发表后作者是希望他人使用、传播的,报酬标准国家有规定,不会损害作者权益,而有利作品的传播。有的同志提出,有的是过去年轻时创作的歌曲,已经发表,但后来觉得有问题,不愿传播了,怎么办?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因此在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之后,增加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一句。这就可以解决不愿再传播的问题了。但是,加了这句后,有的同志把它理解成,我可以声明所有使用的都得经过我允许。这就变样了,不是立法的原意了。如果那样的话,等于没有法定许可。著作权法要处理好作者和使用者,包括传播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处理好个人跟单位的关系。我国的作者与国外的作者不一样,国外的作者绝大多数都是自由职业者,而我们的作者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少作品是职务作品,这一点是很不一样的。因此,研究、解决好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既要考虑保护作者权利,又要考虑单位的利益。总之,一定要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著作权保护水平问题上,要前进一步,但是不可能一下子什么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应该说,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著作权法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水平是比较充分的,比起过去的实际保护程度大大提高了一步,今后随着国家的发展,还可以逐步发展提高。

许多同志已介绍了著作权法的内容,本来我没有什么更多要讲的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一定还要我来讲讲,我就把制定这个法的一些情况,对一些问题是如何考虑的,给同志们做点介绍,也许对大家学习、理解这个法的精神,正确执行这个法,会有点帮助。《中国法学》编辑部副主任郭道晖同志在著作权法快要通过的时候,约我写篇东西,建议把研究制定过程中争论的问题写一写。我考虑再三,没有采取这种形式写,而是从正面对著作权法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对这个法中一些不大好理解的问题作了解释,对争论的一些问题,实际上从正面作了回答。这篇文章题目是“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概述”[1],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参阅。

最后,我想讲一个问题。我们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广泛发扬民主,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著作权法制定过程中,作者、传播者,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各个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着这样那样不同的看法,这对制定这个法很有好处。因为,只有广泛倾听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不同的意见,才可以从中比较,集中好的意见,使我们的法定得比较符合实际,比较好一些。著作权法吸收了各方面好的意见。但是,这个法律定下来以后,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很好宣传,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要按照个人的意见去解释,更不能按个人的意见去执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同志们是审判人员,在保证法律的实施上,担负着极为重要的责任。因此,一定要正确理解和掌握立法精神,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判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贯彻。

我的讲话供同志们参考。

【注释】

[1]原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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