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合同的概述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专业仓库储存业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与一般的保管合同有不同的要求:一是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而一般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二是有偿合同,存货人要支付仓储费,而一般保管合同是否交保管费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法“仓储合同”一章对仓储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问题作了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2.仓储合同的特别规定
(1)仓单。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关于危险物品的储存。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以上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3)保管人验收。(www.daowen.com)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检查。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5)仓储物变质或损坏。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提取时间。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7)提存。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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