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转移所有权的时机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转移所有权的时机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有偿。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转移。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责任也自交付时转移。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转移所有权的时机

1.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普遍、大量和经常发生的,买卖合同是商品流转基本的、重要的法律行为,对经济建设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满足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需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有偿。这是与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要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但所有权没有转移;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了,但这种赠与是无偿的。

买卖的标的物指什么?买卖的标的物最主要的是实物。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买卖的标的物不仅仅是实物了,而且出现了如知识产权的转让等权利的买卖。合同法“买卖合同”这一章是针对实物买卖规定的,没有包括知识产权的转让等合同,知识产权的转让等有自己的特点,需要另外专门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实物有各种各样,如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大到飞机、船舶、房屋,小到油盐酱醋,这些都是买卖的标的物。是否什么都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呢?不是。有的是不能买卖的,如矿藏属国家所有,矿藏的所有权是不能出卖的,矿山企业只能有偿取得采矿权;还有些是有限制的,如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是严格管制的,实行特别许可制度。为此,合同法专门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取得标的物、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对方应承担的义务,所以说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1)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

第一,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期限、地点、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同时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其他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验书、产品进出口检疫证书等。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如果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因此,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

第一,支付价款。(www.daowen.com)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遇价格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二,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时,应当通知出卖人;符合约定的,应当接受。

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责任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转移?合同法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也有例外: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所有权才转移。二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实际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在买受人按约定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约定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

关于标的物意外风险的责任问题。意外风险责任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这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过去,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次合同法专门作了规定。对这个问题,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完全一样,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另一种是按“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责任也自交付时转移。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合同法专门作了规定:一是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那么,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为这是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的。二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特种买卖

合同法对几种特殊买卖专门作了规定,主要有:

第一,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暇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二,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三,招标投标买卖。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拍卖。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拍卖法。

第五,易货交易。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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