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的履行:原则与义务

合同的履行:原则与义务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合同的履行可以说是合同活动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为了合同能够得到很好履行,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合同的履行:原则与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关键的问题。当事人所以要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合同的订立是很重要的,因为要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只有通过履行才能达到。所以说,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订了合同如果不能履行,那么就会落空。合同的担保、违约责任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的。可见,合同的履行可以说是合同活动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合同订立后能否很好履行,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关系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

为了合同能够得到很好履行,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全面、适当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要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第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信用,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也要强调诚实信用,要守信用,要善意,双方当事人要互相协作,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有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做好准备;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有的需要协作;有的需要保密等。

第三,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为了合同能够很好履行,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想得周到、订得具体,如果订立合同时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太明确,怎么办?总的原则是,应当加以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怎么办?为此,合同法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专门作了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四,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需要变更的情况,怎么办?为了保障依法成立合同的严肃性,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擅自将权利义务转让。如果需要变更或者转让时,要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并且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使债权能够实现,防范合同欺诈,防止有的企业利用合并、分立来逃避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给受损害一方的当事人一定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合同法专门增加了当事人的抗辩权、保全措施的规定,同时还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分立、合并后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关于抗辩权。

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一般来讲,绝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各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前面说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履行。所谓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力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呢?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合同约定在什么时间同时交货和支付价款,如果一方没在这个时间交货,相对方有权拒绝对方要其支付价款的要求,这样可以防止付款后收不到货。(www.daowen.com)

还有一种是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先履行。但是,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这就是不安抗辩权。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也可以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但是对不安抗辩权要严格加以限制,一定要依法行使,决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滥用,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条件、程序、后果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不是一般的违约,而是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也就是根本违约,而且要有确切证据,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按一定的程序来办。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关于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两种。

什么是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某甲与某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丙向乙借款,丙应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丙不还乙的借款,就可能影响乙向甲支付货款,也就是现在大量存在的所谓“三角债”。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当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乙怠于行使向丙追索到期借款的债权,就会对甲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甲的名义向丙行使债权。本来在借款合同中,乙是债权人,只有乙才能向丙行使债权,所以将甲向丙行使债权称为代位权。当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什么呢?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某甲欠某乙钱无力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者无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情况,那么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关于抗辩权,三部合同法中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其他两部合同法没有规定。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三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这次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根据实际存在的问题,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借鉴国外经验,对此作了规定,这是完善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合同订立后,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况,有的当事人因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拒绝承担责任,也有的借分立、合并来逃避债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文,合同法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并进一步加以充实。一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有的单位负责人变动了,后任负责人说什么“新人不理旧账”,合同是前任定的,自己不负责任,这是不成的。因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订立合同时是代表法人订的,不是个人行为,法人应当承担责任,不能因人员变动而不负责。再一种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次合同法进一步规定,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连带债务”。也就是说,除债权人同意的以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要承担连带债务。这就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可以防止有的法人假借分立,把亏损的部分剥离出去,把债务推给这个单位,以此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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