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的效力规定及影响

合同的效力规定及影响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我国制定民法通则、三部合同法时,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经研究规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规定及影响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指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给予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是否一定都有效呢?不是,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有几种结果: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二是无效合同;三是可撤销合同;四是效力待定。什么情况是有效合同,什么情况是无效合同或者是可撤销合同,如何确定,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后果又是怎么样的,合同法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有效合同。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效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这个问题,民法通则有规定。民法通则把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主体要合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真正自愿的,不是强加的,不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要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一般合同生效时间就是这样的。但也有两种特殊的情况。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再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那么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给以法律保护。

第二,无效合同。

建立无效合同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但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那是不允许的,国家要主动干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凡是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三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同时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予以完善,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问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在国外都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而不作为无效合同。我国制定民法通则、三部合同法时,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为什么作为无效合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当时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如果将这种情况作为可撤销合同,那么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来才能撤销,既然是在被胁迫下签订的,受胁迫方有时不敢提出来,那么国家就不能主动干预了,就会损害国家利益。将这种情况作为无效合同,有利于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制定统一合同法时,一些同志主张把这种情况改为可撤销合同。经过研究,考虑到我们与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基本是私人企业,而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对此要保留能够主动干预的法律手段。同时考虑到现在与过去有所不同,除国有企业外,还有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此,区分两种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损害国家利益,那么作为可撤销合同,由当事人选择如何办,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样,既保留了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可以主动干预的法律手段,又能适应各种不同情况。

再一点是,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问题。民法通则和三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基本精神是一样的,即违法的无效,但具体规定又不完全一样。民法通则的规定是,违反法律的无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这次制定统一合同法怎么办?经研究规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一是明确为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增加了“强制性规定”。

为什么加“强制性规定”?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的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多数是倡导性的,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过去由于对这个问题不明确,在执行中产生无效合同过多、干预过多的情况。为什么把范围划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民事问题,基本上应由法律来规定,根据我国情况,有些需要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来规定。为更好地体现合同自愿的原则,如果必须强制执行的,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地方和部门不作规定,这样也有利于法制的统一。(www.daowen.com)

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三,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里讲的是“显失公平”,而不是有点不公平,而且是“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从事商贸活动总是会有风险的,总是有的赚有的赔,这是正常的。在履行中产生的风险,不属于这个范围,要把显失公平与正常的风险加以区别。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规定合同可撤销制度,是为了体现和维护公平、自愿的原则,给当事人一种补救的手段。

与过去规定不同的是,将第三种情况从无效合同中分解出来,作为可撤销合同,这一点前面已经说了。还有一点是,这次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不能提出,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撤销合同是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在程序、后果等方面,是不完全一样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的是:第一,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选择。第二,提出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是否是重大误解,是否显失公平,对方是否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请求人要举证。第三,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所以要规定期限,因为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时间相隔太长了,也不易处理。

第四,合同效力待定。

订立的合同还有另一种情况,即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怎么办?不要随便宣布无效,应当采取补救的办法,有条件的尽量促使其成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主体有问题。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了,该合同有效,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代理方面发生的问题,往往有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二是超越代理权;三是原来有代理权,在代理权终止后还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产生这些情况时,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时候被代理人是有过错的。例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他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或者委托代理书中对委托权限没有写清楚,还有的本来是代理人,后来不要他作代理人了,但没有通知长期有来往的客户。在这几种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善意相对人,所以把这种情况称为表见代理。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在这几种情况下,该代理推定为有效,至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相互之间的责任问题,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由他们之间去解决。

二是客体有问题。例如,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或者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怎么办?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