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在订立合同时,要认真考虑,尽量订得周全,这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同时,订得周全,在履行时可以减少纠纷;产生了纠纷也便于及时、合理解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所以上当受骗,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往往与在订立合同时草率从事,或者选择缔约当事人不当,或者对合同内容没有很好认真研究有关。因此,在合同订立阶段,一定要十分慎重,认真对待。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不同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等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要有符合规定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除了自己订立合同的以外,还有些是委托代理人来订立合同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由于地点或健康等原因,不能自己去订立合同,也有些合同需要由具有法律、业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去订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委托代理人去订立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前面提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的事项、权限等应当明确,以免产生问题。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了解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委托以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
第二,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如何确定,是订立合同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因为订立合同就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涉及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和订立合同的目的,只有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内容包括哪些?合同各种各样,有买卖、承揽、委托、建设工程、租赁等等,由于性质、种类不同,合同的具体条款是不一样的,但概括起来,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也就是说,要明确合同的主体,谁来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建筑工程,由哪一个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是否具有法定的资质。第二,标的。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如买卖合同;可以是行为,如承包合同、委托合同。这个问题不明确,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这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数量。第四,质量。质量包括规格、性质、款式、标准等。第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取得标的物应当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是有偿合同的一个重要问题。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例如,是即时履行,还是定期履行;付款是一次支付还是分期支付;交货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运输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或水运等。第七,违约责任。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例如,是否仲裁,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等。
在订立合同时,要对以上内容认真考虑。但也不是说,每个合同只有具备以上所有条款才算成立。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以上条款。结果,在实践中产生了仅因有些条款没有约定而被宣告合同不成立。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时,加了个“一般”,改为“一般应当具备”;技术合同法进一步将“具备”改为“包括”,规定为“一般应当包括”,这就活一点了。民法通则针对这种情况和问题,专门就合同如果对质量、期限等没约定的,怎么补救,作了规定。这次合同法没有用“应当”,改为“一般包括”以上条款。这样就可以防止因缺少某个条款,而过多地造成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以有利于促进交易。当然,如果连基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等都没约定,合同自然不能成立,我们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订得周到一些。
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分则以及其他法律有关各类合同的规定。由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多样性,当事人如果缺乏经验,所订合同常常容易发生难以处理的纠纷。在实践中,我们采取了宣传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的做法,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防止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合同法特别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这里讲的示范文本不是某单位自己定的格式条款,指的是由一定的综合部门主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消费者意见之后,按一定程序形成的示范文本。二是这里讲的是“参照”,供当事人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特别是一些垄断性的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从三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是发生了纠纷,取证困难,不易分清是非和责任。书面形式没有口头形式迅速、简便,但好处是有据可查,不易发生纠纷,发生了纠纷也便于查明是非、分清责任。(www.daowen.com)
原来三部合同法都强调采用书面形式。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也都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将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虽然已经履行,也认定为无效。考虑到各种合同情况很复杂,提倡采用书面形式有好处,有利于合同的规范化,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和解决合同纠纷,但现实生活中不少民间合同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同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越来越要求能够迅速交易,如果强调一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律认定为无效,也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情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既要考虑现实情况和需要,又要引导当事人多采用书面形式,对某些合同应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免得口说无凭,以便保障交易安全、减少纠纷。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怎么办?如何认定其效力?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未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决。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发展很快,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于这方面经验不足,合同法只作了原则规定,有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研究解决。
第四,要约、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也就是对内容协商的过程。采取什么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具体方式各不相同,有的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往来协商谈判,有的是采取拍卖、投标等方式,但不管采取什么具体方式,都必然经过两个步骤,就是要约和承诺,这是订立合同的基本规则。过去三部合同法对要约、承诺没有规定,需要加以规范,这次合同法借鉴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对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什么时候生效?我们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在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便反悔。有效期限多长?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依确定的期限,如果没有确定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承诺,所谓合理期限,就是要考虑给承诺必要的时间。
要约能不能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就不能撤回了。能不能撤销呢?对撤销要约是严格加以限制的,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例如,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可能拒绝了其他人的同种要约,如果撤销了,便会对其造成损失。再如,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可能为承诺做了准备工作,如为付款而向银行贷了款,或者为准备接受来货而租赁了仓库等,如果要约一撤销,受要约人就会受到损失。因此,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除以上情况外,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那么,要约在什么情况下失效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如买卖合同一方实际发了货,或者汇了价款等行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逾期承诺的怎么办?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是否有效由要约人决定,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否则为新要约。承诺逾期到达的怎么办?承诺逾期到达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邮局或电报局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怎么办?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一般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往往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五,关于缔约过失。
订立合同时,要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要约承诺的规则。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就成立了,如果当事人反悔,那么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还没有成立,一方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怎么办?因为合同还没成立,不能按违约责任来追究,这就需要规定缔约过失责任。过去三部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对缔约过失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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