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关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各有侧重。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相互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这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一是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自然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的种类,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其他民事合同。
第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例如,贷款、租赁、买卖等民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而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属行政关系,适用有关行政法,不适用合同法。又如,加工承揽是民事关系,适用合同法,而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措施,不适用合同法。再一点,民法通则是把合同放在债权关系中规定的,至于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问题,虽然有的也采用协议的方式,但不适用合同法。因此,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www.daowen.com)
第三,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三是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当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方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对政府的采购行为,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四是关于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问题。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不是合同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的修改主要就是这个问题。但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等的需要,有的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为此,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章中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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