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因为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公民的衣食住行,如买房、租车、修房、买东西、定做家具、乘车以及文化生活等,往往涉及合同;企业的生产经营,从资金的筹措,原材料的购进,零部件的加工,一直到产品的销售,都离不开合同;科学技术的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合作或委托开发技术、科技成果使用权的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要通过合同来进行;对外经济贸易的往来,也都离不开合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法院每年要受理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199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约150万件(其中涉外经济案件一千多件),多数与合同有关;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约300万件,其中涉及到合同纠纷的约140万件,也就是说,全国法院一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近300万件。因此,制定统一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事立法,把民事立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的讲话中就提出,要抓紧制定民法。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不久,就开始民法的起草工作。由于民法的问题十分复杂,加上体制正在改革,马上就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有困难。为了适应需要,加快民事立法步伐,采取民法和民事单行法同时并进的方针,成熟的先制定。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先制定了经济合同法。由于当时对外开放刚刚开始,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经验尚不够,因此,经济合同法仅适用于国内法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至于涉外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参照本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规定”。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及时地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技术市场大大发展。经济合同法是包括技术合同的,但由于制定经济合同法时经验还不多,对技术合同只规定了两条。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技术市场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专门制定了技术合同法,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合同作了具体规定。实践证明,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了三部合同法,为什么还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呢?这三部合同法制定到现在,已有十多年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我国在合同法律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规定不尽一致,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委托、行纪等合同,需要相应作出规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列入立法规划,作为1998年立法工作的重点。
制定统一的合同法要达到什么要求?目的是什么?经过反复研究考虑,提出了四条:第一,要能更好地符合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统一、有序、健康地发展。第二,能更好地与国际衔接,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第三,能够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国家管的,要给予相应的法律手段和依据,不该干预的不要干预。
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在起草工作中注意了以下原则:
第一,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www.daowen.com)
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而是由于当时经验不够,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们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当时曾考虑过几个方案,原想改的多一些,除了必须改的以外,还想多补充增加一些内容。经过研究,觉得这样做还不能根本解决问题,需要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因此,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必须改的地方做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第二,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三部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对需要增加的,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
合同与物权有所不同,关于物权,对国外的法律也要借鉴,但由于社会制度不同,主要应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社会主义制度来规定。而合同是规范流通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行不通的。1986年,我国批准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在制定合同法时,要认真研究、充分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外,还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个通则是1994年制定的,不是国际公约,而是作为示范文本,这个通则是考虑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不同做法后,在双方可以接受的基础上作出的折衷规定。在起草时,还借鉴了一些国家合同方面的法律。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例如,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还有,我国企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市场经验相对来说还是不够的,上当受骗的情况不断发生,应着重考虑如何防范。这些特点,我们在起草合同法时都充分给予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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