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如何计算,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到期不履行的,从期限届满起计算。
第二,债务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提出要求履行之日起算。
第三,附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立之日起算。
第四,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如果是侵害身体健康,从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如果侵害的是其他权利,从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第五,关于不作为的债,一般是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违反了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不同情况,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还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作了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www.daowen.com)
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一种情况,被侵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准备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如天灾、生病、交通阻断等,无法行使请求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是权利人放弃权利,也不是由于权利人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客观原因使他不能行使权利,因此这段期间不应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否则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为什么要规定在最后6个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才中止呢?因为如果发生在6个月以前,权利人还有足够的时间行使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月前发生而延误到最后6个月的。在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停止计算诉讼时间,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提请诉讼。权利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起诉具有相同的效力,也应引起时效的中断。
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事实上改变了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中断。提出要求,包括书面的、口头的,直接的、间接的。当事人要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也是主张行使权利的表示,因此也应当视为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三,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同意履行义务,包括部分履行、请求延期、支付利息、提供担保等。
中断与中止不同的是,诉讼时效中止时,发生中止以前的时间还要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时,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当时主要是考虑祖国还没有实现完全统一,还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也要考虑,当然,在实际执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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