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民事责任,就是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等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再一类是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如财产或者人身等受到损害,这是一切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也就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如果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更大的利益,有些行为虽然使他人造成损害,但不是违法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合法的行为,包括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有故意或者过失。一般的侵权民事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一种是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也就是说,原物在的,首先要返还财产,不能采取折价赔偿的办法,不能返还时折价赔偿。另一种是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侵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仅要承担对财产本身的直接损失责任,而且要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其他重大损失。例如,正在防旱紧张时期,非法损坏排灌设备,造成严重减产,那么不仅要负责修复排灌设备,而且要对因此而减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对这个问题,其他有关法律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第三,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四,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区别于采取过错原则的侵权民事责任来说的,不是必须以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有关,但不是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比如,买了个电视机,质量不符合要求,那么买者要求退换产品或者补偿损失就行了。而产品责任是指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比如,某厂生产的天线不合格,因漏电把一个小孩电死了,这就是产品责任,不仅要对不合格的天线承担责任,而且要对电死小孩承担责任。规定产品责任,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是非常必要的。按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责任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提出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提出赔偿损失,因为受害人搞不清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或者其他环节的责任,受害者找谁都可以,不管是谁的过错,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储存者或者是运输者的责任,那么制造者、销售者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有责任的储存者或者运输者追偿。(www.daowen.com)
第二,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除了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例如卧轨自杀,哪怕受害人有过失,致害人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
第三,建筑物、搁置物塌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种责任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在确定是否承担责任时,有一个由谁举证的问题。一般情况是由受害人举证,例如作品被剽窃、财产被损坏,受害人提出保护请求时,应当举证。但上面所说建筑物、搁置物塌落造成损害,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第三人来说,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讲,除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以外,不管是否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一点上,与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受害人有过失的,动物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则不承担责任,而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受害人是故意的,才不承担责任。
第五,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随着工业科学技术的发达,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防治环境污染关系到广大人民、子孙后代的健康。在工业发达国家,这种损害赔偿在侵权赔偿中占有很大比重。我国对防治环境污染是很重视的,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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