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身权、姓名权和名誉权的保护

人身权、姓名权和名誉权的保护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民法通则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人身权、姓名权和名誉权的保护

人身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护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人身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人身权由多种法律保护,我国宪法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都有规定,除刑法、行政法保护以外,还要由民法进行保护。民法通则对人身权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第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是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终止,如果死亡了,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了,就不可能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因此,生命权是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生命健康,不仅刑法要保护,民法也要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且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

第二,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一个公民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在制定民法通则时,翻来覆去的考虑要不要规定姓名权?中国那么多人,老百姓重名的不少,特别是农村,如果重名都算侵犯他人姓名权,问题就大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不是指的这个意思。姓名权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我国过去长期是封建社会,封建思想的影响很深,在旧社会,不少妇女没有自己的姓名,因此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妇双方都可以使用自己姓名。规定姓名权是有现实意义的。二是,禁止盗用他人姓名。三是,禁止假冒他人的姓名。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存在的,例如,有的人冒充别人的姓名去干什么事情,这就构成侵犯他人的姓名权。盗用指什么呢?例如,有的人写了一本著作,为了抬高自己的身价,就说这本书是经过某某专家看过的,专家非常赞赏。实际上,那位专家根本不知道,这就是盗用那位专家的姓名,侵犯了那位专家的姓名权。

第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例如不经本人同意,就用某人的肖像搞日历、做广告,这就构成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第四,名誉权、荣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名誉就是声誉,是社会对公民和法人的评价,涉及人格和尊严,关系到社会对他的信赖,以及他们从事的事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荣誉称号是国家和组织为表彰先进或有重大贡献的公民或法人,而授予的荣誉称号。民法通则规定,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www.daowen.com)

第五,其他人身权。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还专门规定了,残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对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作了以下规定:

一、婚姻自主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男女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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