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等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的公民,给以鼓励和帮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保护著作权(版权)的目的是,保护作者(包括出版者)的正当权益,鼓励创作和传播优秀的作品。
著作权(版权)的产生和发展,与印刷和音响设备等的出现和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十五世纪末,德国人古登堡运用活字印刷术,随着欧洲文艺复兴,图书印刷出版业迅速发展,印刷商为垄断某些图书印刷销售权,请求给予印刷图书的特权。在这种情况下,英国于1662年颁布第一个许可证法,这是最早的版权形式,它着重保护皇家和出版商的权利。十八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版权从着重保护出版商的权利,发展成着重保护作者的权利。1710年4月美国议会通过安娜法令,规定作者拥有为期20年的重印独占权。1710年英国制定版权法,承认作者是版权保护的主体。后来,随着广播、电影、录音、录像等的出现和发展,版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又有了新的发展。
著作权的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包括公民和法人。著作权的客体,按各国通例,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不仅文字作品,还包括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摄影等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具体的将由著作权法规定。(www.daowen.com)
是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有不同的意见。制定继承法时,草案原来写的是版权,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对作者的权利强调不够,建议改成著作权,也有的同志提出,对出版者的权利也应保护。世界各国有的称著作权,有的称版权,但实际上都包括作者和出版者的权利。所以,我们后来写成著作权(版权),既包括作者的权利,也包括出版者的权利,彭冲同志在审议报告中特别讲到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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