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对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等作了规定。这里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等,不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而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对国家或集体财产的使用权、经营权。这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的,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精神,反映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对于巩固和促进城乡经济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第一,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单位要确定其使用权,发给使用证,国家保护他们使用、收益的权利。民法通则同时规定,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第二,承包经营权。
这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承包经营权,指的是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草原、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至于乡镇企业的承包,国有企业内部的承包,这里没有规定。
对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关系到我国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牧民,可以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www.daowen.com)
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扩大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自主权,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我国经济中起主导作用,规定保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人、财、物、供、产、销各个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还在不断发展。
第四,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作了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公民、法人在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会发生与其他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如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之后,地边的纠纷、水利的纠纷增多。城市里邻里之间在采光、通道等方面的纠纷也不少。这些大量存在的人民内部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正确的处理,有可能使矛盾激化。现在,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人民内部的纠纷没有及时得到处理而激化了的。民法通则总结处理相邻关系的经验,规定了四条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这些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有了这些规定,处理这类纠纷就有了依据,有利于及时地正确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对增强人民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
第五,继承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什么属遗产、遗产继承的份额、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分割等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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