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劳动收入、合法经营取得的利润、存款利息、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等,都是合法收入。对合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法律予以保护。但是,如果所有权的取得违反法律,例如采取诈骗手段取得的财产,或者哄抢国有林场的林木和国有企业的资产等,都是违反法律的,不是合法财产,不但不予保护,而且还要没收,返还原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发掘他人的埋藏物、隐藏物,也应当归还原主,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传来取得有一个原所有人与新所有人之间权利转让的问题,从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算财产所有权转移了。由于合同成立起到将财产交付当事人,中间往往要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可能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原财产所有人能否再将它卖给别人;二是在这段时间里财产如果发生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可以明确解决以上两个问题。(www.daowen.com)
过去,在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上,对种类物和特定物是加以区别对待的,种类物从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特定物从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民法通则没有区分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规定为“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这是因为,第一,社会生活中生产和交换的商品,绝大多数是种类物;第二,可以解决合同成立后甲未将货物交付当事人乙手中之前,如果发生风险责任由甲承担的问题。问题是如何防止将特定物“一物二卖”,对这个问题,可以由合同加以约束,正因为考虑到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民法通则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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