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集体组织与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国家、集体组织与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对公民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规定了禁止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国家、集体组织与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我着重介绍一个问题,根据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不得个人所有。这一点非常重要,体现社会主义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在自然资源中,矿藏和水流又与其他自然资源不同,森林、草原、土地、荒山等其他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法律属于集体所有的归集体所有,而矿藏、水流是国家专有的。根据宪法、矿产资源法规定,矿藏归国家所有,不因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改变。也就是说,集体所有的土地下面的矿藏并不是集体所有的,仍然是国家所有。现在,有些人以为,集体所有土地下面的矿藏,甚至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土地下面的矿藏,也属集体所有了,这是不对的。有些农村社队甚至个人卖矿位,是违法行为。

关于集体所有财产,民法通则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个规定的精神是,为适应原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状况,稳定土地所有权,原来属于生产队所有的还属于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原来是大队所有的仍属原大队农民集体所有,有的原来已经属于乡所有的还属乡农民集体所有。由于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的形式不完全一样,因此规定,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以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

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写的合法收入,1975年宪法写的是劳动收入,现在宪法改为合法收入,合法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合法经营取得的利润等。二是生产资料,过去对生产资料能不能归个人所有,能否当遗产,有不同看法,现在明确,凡是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是个人财产。(www.daowen.com)

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如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根据过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民法通则有针对性地作了具体规定。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都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增加了禁止私分,对国家所有的财产,除了增加禁止私分外,还规定了禁止截留。对公民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规定了禁止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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