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种情况要负连带责任。一是,委托代理受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三是,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四是,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传统的民法,对代理一般没有规定要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为什么要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呢?这几种情况,代理人、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都是有错误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个好处:
第一,有利于维护受损害人的利益,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代理人有的是企业法人,也有个体工商户,但往往是公民个人。我国公民个人财产一般有限,如果完全由个人承担责任,可能无力全部承担,那么受害人的权益便得不到保证。例如,某个企业知道代理人甲已经越权了,还与他签订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如果只由代理人甲个人承担全部责任,那么被代理人的损失就可能得不到全部补偿,同时也会被这个企业钻了空子。(www.daowen.com)
第二,有利于预防违法活动。在实际代理活动中,存在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如果明知代理的事项是违法的,就不应给他代理,否则要负连带责任。反过来,委托他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如果发现代理人是以违法手段进行代理活动,那就应当表示反对,如果不表示反对,被代理人也要负连带责任。有了这条规定,可以加强相互间的监督,防止在代理中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有利于改进和完善代理制度。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有些委托书写得不清楚,委托代理什么事项、多大权限、期限多长,都不清楚,有的甚至给代理人空白介绍信,由代理人自己随便填写,结果发生不少问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委托书写得不清楚,发生问题,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权益;同时也可以促使被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时,把授权委托书写明白,有利于委托代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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