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立法工作纪事

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的民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不是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关于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立法工作纪事

民法通则对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等等。

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的表示,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这一点我们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传统的民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不是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我们为什么把这种情况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呢?这是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的。欺诈也好,胁迫或乘人之危也好,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如果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那么首先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仲裁机关才能裁决是否撤销。既然是胁迫、乘人之危,处于被胁迫或者危难情况下的当事人,有可能不敢申请。因此,把这种情况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就不一定要先由本人提出申请,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自愿的原则。

关于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不是有点小的误解,而是“重大误解”,不是有点不公平,而是“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况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是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但是,变更或撤销要经过一定程序,不是当事人一方自己就可以决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这样规定,既可以防止随便撕毁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又可以真正体现公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www.daowen.com)

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第一,返还财产。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第二,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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