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法人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责任的范围划多大,世界各国规定不一样。法人制度是随着有限公司才完善的,在英、美,有限公司是法人,无限公司不是法人;在德国和日本,法人包括有限和无限公司。根据我国的情况,所以要建立法人制度,给国有企业以法人地位,就是为了使国有企业跟国库划开。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负有限责任。这对集体企业来讲,也是比较合适的,有利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资金、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于有限责任的范围如何划,特别是国有企业。起草时提出过三种方案,一是以国有企业能够独立处分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二是以注册资金来承担责任;三是以国家委托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第一种方案没有采纳,因为国有企业的有些生产资料,企业自己不能独立处分,还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看起来这样规定承担的责任小,好像是对我们国有企业有利,其实不是这样。因为外国人与国有企业订合同,如果是以能够独立处分的财产承担责任,那么他就要了解国有企业能够独立处分的财产有多少,如果很少,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人家不同你订合同了,另一种是要求国家担保。国家担保就等于要负无限责任了,因此,这种方案不适合。第二种方案,以注册资金来承担责任行不行呢?这种意见好处是比较清楚,其实也不行。因为注册资金与企业资不抵债时的实有资产往往是不一致的,有时多有时少。例如,注册资金是十万元,欠债务十五万元,企业所剩的财产如果折价是十三万元,你说我负有限责任,只还十万元,人家会说,你还不起十五万元,可也不能只还十万元,自己剩三万元。反过来,如果实有资产比注册资金少了,如欠债十五万元,注册资金十万元,而最后资产只值八万元,怎么办呢?还得再出两万元,那两万元到哪里去要呢?因此,用注册资金偿还看起来清楚,实际上也不行。因此,民法通则是按第三种方案规定的,即国有企业以国家授予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同志问,不是说国有企业对有一些固定资产自己不能独立处理吗,怎么承担呢?民法通则讲的承担责任,是指的价值,即是以国家授予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的价值来偿还。至于固定资产能不能卖,怎么卖,还要按规定办,如果不能卖,可以折价出钱。(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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