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公民下落不明、没有音讯,在战争期间,这种情况比较多,就是和平期间也存在这种情况。据各地反映,下落不明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和原因,例如,因灾荒(地震、水灾)而离家,精神病人走失,也有的因家庭纠纷或者为躲债、逃避计划生育而出走,等等。短期内下落不明问题不大,如果长期下落不明,就会发生一系列问题。例如,他们的财产如何管理和处理,配偶是否可以再婚等等。为了解决由于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的民事权利长期不确定的状况,需要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这里我介绍几点。
第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两种都规定,还是只规定一种。
各国不完全一样,不少国家只规定宣告死亡,不规定宣告失踪。日本规定宣告失踪,但实际上是宣告死亡。也有的国家对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两方面都做了规定。我国如何规定?大家对规定宣告死亡没有不同意见,对是否要再规定宣告失踪,有不同的看法。经研究认为,规定宣告失踪是有必要的。公民如果被宣告死亡,是有严重的法律后果的,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就要终止,他的财产成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他的配偶可以再婚,因此对宣告死亡要十分慎重,一般要经过比较长的期限才能宣告。那么有的人下落不明虽然还不到宣告死亡的期限,但也已经不短了,在这段时间里,他的财产由谁管理,他的债务和应交的税款等,由谁来进行清偿;他的债权,谁来替他接受。如果他有近亲属给他代管,当然没问题了,如果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管的,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宣告失踪制度就比较好。利害关系人提出来,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指定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以失踪人的财产来交纳税款,归还货款,清算债务。这样做,有利于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有好处的。
第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必须是当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限,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
下落不明多长时间可以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是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申请后还要公告一年。现在,我们与世界各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又是和平环境,由于经济发展,交通、通讯也比过去方便多了,因此这样规定是合适的。征求部队意见时,部队提出一个问题,如抗美援朝期间,有的战士被俘了,被俘期间表现很好,好多年下落不明,如果规定的时间短了,对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利。这个意见是对的,考虑到他们的意见,民法通则增加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www.daowen.com)
被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改变,但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他的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他的婚姻关系终止,配偶可以另行结婚。
第四,被宣告失踪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怎么办?
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或者死亡的宣告。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比较好办,因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他的民事权利并没有改变。被宣告死亡人又重新出现就比较复杂,因为已宣告他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了。这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他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合法的行为,如果他有配偶,在这期间又结婚,那是非法的。二是,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关系怎么办?关于财产权利,民法通则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得到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于人身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应当恢复;配偶如果没有再婚,也应恢复;如果已再婚了,主要应当考虑配偶的意愿,如果恢复关系,就应当依法解除后来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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