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这个问题,历来争论很大,不仅国内,国际上也有争论。主要一个问题是,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范围多大,是调整全部经济关系,还是调整一部分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经济关系十分复杂,多种多样,性质不同,要想由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来全部调整,都是不可能的。既不能由民法来全部调整,也不可能由经济法、行政法来全部调整。哪一部分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呢?苏联的民法规定,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一定”是指什么,还是不清楚。在这个问题上,有各种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民法只调整公民之间或者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有的主张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是按经济关系、社会活动的不同性质来划分的。经济关系、经济活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对经济的行政管理,如工商管理、指令性计划、税收、财政等,还有企业内部的管理,我们通常称为纵向的经济关系。还有一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买卖、租赁、运输等各种经济合同关系。用通俗的话说,称为横向的经济关系。这两类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性质不同,当事人的地位和处理的原则也不一样。在横向的经济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纵向的经济关系就不是这样。例如,工商局在行使工商管理职权时,与工商户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工商局去买工商户的东西时,在民事活动中地位是平等的。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关系、经济活动,遵循的原则也不一样。行政管理不能采取自愿原则,对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是要服从和执行的,不能说不同意就不执行,但是民事活动要遵循自愿的原则。所以,民法通则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也就是说,横向的经济关系,不管是公民之间的,还是企业之间的,都要由民法来调整,这是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的,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关于纵向的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经济法去调整。
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类不同的经济关系又往往互有联系。拿专利权来说,专利权的保护属于民法内容,但对于专利的登记、管理,属于行政管理。商标也是这样。这两类经济关系往往有联系,有交叉。但是不管怎么样,应该有分工。中央讲,要有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要加强经济方面的立法。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属于纵向的经济关系,要制定经济法、行政法;另一方面,属于横向的经济关系,要制定民法。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都是不可少的,谁也代替不了谁。这两个方面的法律,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为了加强经济方面的立法,民法要加强,经济法、行政法也要加强。(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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