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同志讲,要认真听取不同的意见,制定法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要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回到群众中去,反复用实践检验。
在起草民法通则时,我们从实际出发,首先是进行调查,研究问题,而不是一开始就去写条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问题,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开会,共同讨论研究,然后共同起草。起草以后,两次印发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先后到七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调查,听取意见。1985年11月,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后,认为民法通则草案符合宪法,体现了改革精神,反映了我国的实际,基本上是好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好的修改意见。
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85年12月,共同召开了全国民法通则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事法律工作的负责同志,有关实际工作部门和法院的同志,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同志,共180多人参加了座谈会,对民法通则草案进行逐章逐条的讨论。彭真同志说:“请专家和实际工作的同志来参加,这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是立法方面很好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形式。”会后,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实际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作了较大的修改,原草案是一百三十一条,修改后为一百五十六条,其中增加四十条,合并三条,删去十二条。修改补充后,由常委会决定提请1986年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经过全国人大会议审议,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又作了30多处内容方面的修改,如果连对标点文字的修改都算上的话,90%的条文都作了改动。(www.daowen.com)
民法通则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26稿,最后由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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