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法根据什么原则,彭真同志一贯强调,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彭真同志说:“我们的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不是苏联、东欧国家的民法,也不是英、美、欧洲大陆或者日本的民法。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首先要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他还说:“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中国实际是母亲。”
强调要从中国现实的实际出发,那么中国的实际是什么?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与资本主义国家根本不同。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我们在起草民法时,必须根据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原则。
我国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体现了改革精神,提出了改革任务。宪法序言中写到,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时又提出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就是要不断改革。从中国实际出发,就一定要很好地总结、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成熟经验,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民法充分总结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以保证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加强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政企分开,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各种经济形式,这些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在民法通则中都有所体现。
从中国实际出发,不但要研究我们现在的实际,而且要研究中国历史的实际。彭真同志讲:“研究问题、立法,不能割断历史。民法一方面要以现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又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和体系。起草民法,除研究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外,还要研究我国历史的实际,研究我国的民法史,批判地吸取其中好的有用的东西。”他还特别提出,要注意研究群众的风俗习惯。他说:“对群众中的风俗习惯、传统,不要小看,也要很好地调查研究,忽略了就很难行得通,特别是在农村。当然,对风俗习惯,要站在无产阶级立场,站在最大多数人民最大利益的立场上,进行具体分析,抛弃其中封建的、落后的东西,吸取好的、有用的东西。”我们有些传统的优良习惯,在民法通则里有体现,如监护的某些内容等。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是不是就不要研究国外的经验?不是。对外国的经验、外国的民法,也要研究和借鉴。彭真同志说:“对国外的经验,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要参考、借鉴。”为什么要这样?民法要调整商品生产,商品生产是有共性的,资本主义民法的历史要比我们长,我们可以研究、借鉴。比如法人制度,外国就比我们有经验,有些经验可以吸收。我们有关法人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做出的,但也吸收了不少外国这方面对我们有用的经验。又比如,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等,外国发展得也比我们早,也要借鉴。同时,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要进行国际交往,不考虑国际上的经验和惯例是不成的。当然,参考、借鉴外国的经验,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其中对我们有益的东西,吸收精华,抛弃糟粕,而不是照抄照搬。从民法起草小组一成立,对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民法,进行了研究。民法通则吸收了不少国外有益的经验。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主要是内容。要制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在内容上就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这是最根本的。还有,制定民法的步骤和形式,是一下子就搞民法典,还是搞民法通则和单行法,以及民法起草的步骤,也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www.daowen.com)
制定民法采取什么步骤?是一下子就搞个完整的民法典,还是根据需要和可能先制定单行法?建国初就遇到这个问题,那时就有人主张搞一部完整的民法典。1979年成立民法起草小组时,也碰到这样的问题。同年11月,彭真同志在对民法起草小组中心组的同志谈话时,讲了这个问题,提出要两条腿并行。他说:“你们的任务(指起草小组)是搞个总的民法,单行法也可以搞。”
民法起草小组成立后,集中了有关部门的同志,包括法院的同志,实际部门的同志,还有些专家,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到1982年就搞了民法四稿,有成绩。这时候发生一个问题,就是当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由于民法涉及到各个方面,情况很复杂,那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正在发展,当时就要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有困难,条件还不成熟。所以,彭真同志、习仲勋同志(当时是法制委员会主任)决定,采取“零售”的方针,即先制定单行法,根据需要,哪个成熟了,就先制定哪个。
为什么说当时制定完整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呢?制定民法要从实际出发,那就要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经验。而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城市大规模的体制改革是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1982年时,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全面开展,有些问题还没有底。不是同志们对民法的起草工作不重视、不努力、不抓紧,而是客观条件还不成熟。例如科技改革,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才有科技改革的决定,1982年时还没有明确提出技术成果是商品,民法四稿里有发明权、发现权,但没有规定专利权,因为当时的科技改革还没有到现在这种程度。现在看,如果当时就制定完整的民法典,这一段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科技改革的经验,不可能完全体现进去,搞得不好,甚至有可能束缚改革的手脚。如果等所有问题都成熟以后再制定民法典,那么可能到1986年也制定不出来,因为现在也还没有制定版权法。
根据中央“零售”的方针,从需要和可能出发,把已经成熟的部分,用单行法的形式先制定出来。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批单行民事法律,1986年又制定民法通则,民法四稿中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有了。实践证明,采取“零售”的方针是正确的,这样做,民事立法不是慢了,而是快了。所以,彭真同志在委员长会议上讲:“民法典和单行法同时搞,哪一部分成熟了就先制定哪一个,这几年搞了一批单行法。”现在看来,这个决定是对的。如果等整个民法典都成熟了再制定,那么民事立法到现在还可能是一篇白纸。
这几年制定了一批单行民事法律,但还缺少民事关系、民事活动需要共同遵守的规范。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但什么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缺少规定。经济合同法中提到法人,但法人需要什么条件,也还没有规定。因此,需要对民事关系、民事活动应当共同遵循的规范作出规定。在起草中碰到一个问题,是搞民法总则,还是搞民法通则?开始想搞民法总则,但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规定的内容,比传统的民法总则要广。例如,民事权利问题,我们那时虽然有了一批单行的法律,如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但是,有必要把公民和法人的主要民事权利给予概括的规定。这样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以使大家一目了然,有利于公民、法人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二是已有单行法并没有把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加以规定。比如,那时版权法还没有制定,而著作权(版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又如名誉权,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1982年宪法专门规定了一条,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刑法里体现了这个精神,刑法规定,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侮辱、诽谤并不都构成犯罪,有一些不够刑事处分的怎么办,就是说还有一些是属于民事方面的问题,要由民法来保护,我们不可能专为保护名誉权制定一个单行法。民法通则对基本的民事权利作出规定,可以补充单行法中还没有规定的内容。这么一来,就与传统的民法总则的内容不完全一样了,传统的民法总则不包括这些内容,所以称民法总则有问题。曾想叫民法总纲,向委员长汇报后,委员长提出可否称民法通则。经研究认为,称民法通则好,更符合实际。所以,最后就叫民法通则,这是根据需要规定的内容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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