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以及工作方式等,有一系列十分重要的规定:
第一,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为广大村民办事的,办什么,怎么办,都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由村民来决定。广大村民愿意办的就办,如果多数村民不同意的,就不办或缓办,不要勉强,不得强迫命令。当然,法律义务,如纳税、服乒役等,每个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如果不履行,政府是要强制执行的。但作为村民委员会,在协助政府工作时,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的方式,深入群众,多做思想教育工作,而不是直接去行使政府的行政手段。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只要干部带头,多做宣传、教育工作,把道理说清楚,绝大多数村民是会自觉完成的。这样,当个别人经过教育仍不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政府对他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执行时,也就能得到广大村民的拥护和支持。
第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村民委员会要办什么事、怎么办,由村民自己决定,但决不是说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不得违犯法律和法规。遵守宪法、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例如,在占用耕地建房或砍伐林木时,要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批准,不得乱占耕地,不得滥伐林木。又如,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但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再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要依照法律。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不然怎么向村民进行法制教育,怎么要求村民遵守法律呢?实践证明,凡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带头遵守法律、带头完成国家任务的,那里的工作就搞得好,任务就完成得好。(www.daowen.com)
第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要公道。广大村民选举我们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的信任,应当热心为村民服务。在进行工作时,调解纠纷也好,处理问题也好,一定要公道,不能有亲有疏,不能有偏向,更不允许打击报复。只有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才能有威信,才能得到村民的拥护和支持。
第四,经济上要民主。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但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能个人决定。收支账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绝不允许公私不分、多吃多占,更不允许非法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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