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也是社会组织的组织原则。村民委员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任命的,不是上级委派的,而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选举时,不要从宗族观念出发,注意防止宗派活动,要把大家信任的、能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来。在民主选举基础上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才能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民主性,得到村民的拥护和支持。
第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委员会与村民是什么关系?与村民会议是什么关系?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它对村民会议负责。有的同志认为,村社会生活方面的自治就是村民委员会自治,没有搞清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生活实行自治,是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会议作了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不能自己决定,而“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就从制度上保证群众的事情由群众大家来决定,防止少数人说了算。例如,村规民约,要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而不是由村民委员会几个成员规定。实践证明,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大家就能自觉地遵守,执行得就比较好;没有经过村民讨论而由几个人规定的村规民约,执行起来就缺乏群众基础。(www.daowen.com)
第三,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注意防止封建的家长制,一个家庭中的不同成员,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充分权利。
第四,村民会议有权撤换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果不能为村民服务,村民会议可以随时撤换,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要努力听取村民意见,为村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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