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办理村民自己的事情,政府的工作由政府来进行。但是,村民委员会对政府的工作不是不管,而是要进行协助。因为,乡、镇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许多工作与村民直接有关。人民政府在工作时,要依靠人民,特别是现在有些地方基层政权机构还不够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村民委员会也应当予以协助。有的同志以为,既然是“协助”,那么就可以协助,也可以不协助。这是一种误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的不是“可以协助”,而是“协助”。因此,不是可以协助也可以不协助,而是应当协助。如何协助?要采取自治的方式,主要是宣传、教育、说服、动员,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等,用这种方式协助政府去完成国家任务,而不是由村民委员会去直接行使权力。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义务。我们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是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我国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是建立在人民自觉的基础上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广大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特别是要宣传与村民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通过宣传,村民可以知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自觉性,所以这也是协助政府工作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广大村民掌握了法律,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违法现象进行斗争。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第二,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www.daowen.com)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但也应当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有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征税、征兵、计划生育等,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保卫祖国的重要任务。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广大村民宣传法律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依法按时纳税,积极应征入伍,实行计划生育,有什么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向政府反映和提出,通过这些方式,来协助政府去完成国家的任务。
第三,搞好生产是农村的根本任务,是村民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村民委员会本身不是经济组织,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为生产建设这个根本任务服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此作了规定。一是,“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二是,“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力和利益”。三是,“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原来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原生产队范围的农民集体所有,原来属大队或公社范围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也不要变动。不要因为村民委员会范围的变化,而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现在,各地都在健全和完善农业合作组织,有的单独设立了合作管理机构,有的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在管理土地和生产服务、协调工作问题上如何进行,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村民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使村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要大力发扬和提倡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尊重人,关心人,特别要注意保护儿童,尊重妇女,尊敬老人,尊敬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关心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在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和村与村之间,要发扬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要教育村民遵守公共秩序,讲文明礼貌,提倡人人爱护公共财物。要积极开展移风易俗的活动,克服社会风俗习惯中还存在的愚昧落后的东西,改革婚嫁丧葬中的陋习,提倡勤俭办红白喜事,反对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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