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规规章备案-立法工作纪事

法规规章备案-立法工作纪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立法法对备案和审查制度作了规定。制定后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的,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被撤销。

法规规章备案-立法工作纪事

为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的统一,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1.超越权限的,如法规未经授权规定了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如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法对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作了规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法的。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法的。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过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撤销权作出规定,不仅是授予有关机关能够撤销的权限,也是对这些机关增加了维护法制统一的责任。现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越来越多,如何加强备案和审查工作就越来越重要。为此,立法法对备案和审查制度作了规定。

关于备案,立法法对向哪个机关备案、报送备案的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制定后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审查,这方面目前虽然做了,但还比较薄弱,立法法对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专门作了规定,以便加强备案的审查工作。主要是:(www.daowen.com)

第一,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这些规定,有利于推动对备案法规的审查。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经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如果认为确有问题,可以自己主动予以修改。这样做,比较简便。

第三,制定机关如果不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经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的,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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