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越来越多,执行中提出了许多问题,需要确定适用规则,明确它们相互间的效力等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适用规则,基本原则是:
第一,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无效。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下位法的规定如果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要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二,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为,特别规定是根据特殊情况和需要专门规定的。例如,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对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合同,专门作了规定,那么铁路、航空、海上运输合同适用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当然,这里讲的是同位法中的特别规定,如果下位法的特别规定与上位法的一般规定不一致,那么就要按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前法服从后法。因为,情况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规定是根据发展后的情况规定的。
第四,原则不溯及既往。法律规定生效后,要严格依法执行,但法律的规定不能溯及过去的行为,过去的行为要依行为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例如,我国刑法就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犯罪者处刑,要依照行为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如果新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比过去法律规定要轻的,则依照轻的规定。
第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因为这是根据授权或批准变通的,所以适用变通规定,但有地域限制,只能在本区域内适用。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执行机关不能根据效力高低确定如何适用时怎么办?由哪个机关来裁决?立法法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以保障法的正确适用。立法法的规定是:(www.daowen.com)
第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根据前面讲的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但如果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则要适用特殊规定。那么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怎么办,发生这种情况,由制定机关裁决。
第二,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为,国务院无权改变或撤销地方性法规,这个权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第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如果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在适用时发生问题怎么办,由国务院裁决。因为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立法法对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发生争议的裁决作出规定,有利于对法的正确适用,发生问题时,也可以有一定渠道加以解决,这对维护法制的统一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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