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以后,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对法律某些条文规定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由于实际情况十分复杂,在实际执行中,也会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因此,法律解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正确理解和实施法律有着重要意义。
宪法规定,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195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根据这两个决议,对法律的解释根据不同性质,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应用法律的解释、常识性解释、学术性解释等,宪法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法律解释,是指的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的内容、程序、效力等,与其他性质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哪些情况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1955年、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两个决议中作了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解释或规定。立法法根据这两个决定的精神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第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这两种情况实际上属于立法的延伸,因此,解释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要求法律解释的越来越多,为了保障法律正确的实施,加强法律解释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法律解释的程序与制定法律的程序不完全一样,立法法对立法解释的程序作了规定:第一,哪些机关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第二,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法律解释草案。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参与了每部法律案的审议制定过程,对法律规定的背景、含义比较了解,统一由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法律解释草案,有利于更好地符合立法的原意,也有利于保持法制的统一。第三,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经常务委员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第四,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以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www.daowen.com)
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地方往往提出一些法律询问,内容并不属于需要进行立法解释的两种情况。但对这些询问的答复,对正确理解执行法律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些询问很多,量很大,有的时间也比较急,都要常委会答复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针对这个问题,立法法根据现在实际做法对此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有几个问题,一是这里讲的是对法律询问的答复。至于在工作中从法律角度交换意见,不属于这个范围。二是法律询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统一答复,可以避免因多头答复可能造成不一致的问题。三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法律询问的答复是要经过一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才能正式答复。四是对法律询问的答复要报常委会备案,如果发现有些答复不正确,可以予以纠正。五是关于法律询问答复的效力问题。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法律询问的答复应当说是比较权威的,各部门、地方也是非常重视的,如果有不同的看法,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要求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定,除立法解释外,还对司法解释、适用法律的解释、常识性解释、学术性解释等作了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这些解释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立法法仅对立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对司法解释、适用法律的解释等,没有规定。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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