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宪法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要依照宪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就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左’的错误方针,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是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在确定工作中心转移的同时,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并针对拨乱反正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地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思想开始形成,奠定了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础。”1982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进一步阐述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进一步阐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根据中共十四大、十五大的精神,两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阐述,更加全面、系统、深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代表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坚持基本路线,这也是立法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立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制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立法工作必须贯彻和体现改革的方针,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时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规范、保障和促进改革的进一步发展。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立法工作要从法制方面来促进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重要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说,我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四个坚持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1982年宪法回顾、总结了100多年来中国革命的历史,说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宪法在序言里明确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这是中国人民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党领导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执行宪法和法律,党也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立法工作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并不是说代替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不是说不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党是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党对国家事务的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把党的主张变成人人要遵守的国家意志和法律;同时更好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各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更能符合实际,充分地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统一的。
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法律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确提出我们法律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法律。
第二,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制建设的一条根本原则。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的,体现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各地、各部门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抵触。执行法律和服从党中央的领导是一致的。因此,维护法制的统一,是一个关系到中央的领导和党的方针政策能否落实的重大原则问题,这是从政治上来说的。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也需要法制的统一,因为只有统一的法制,才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市场,有利于公平竞争。因此,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党中央的领导以及国内市场统一的重要保证。(www.daowen.com)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起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时,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不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只从地方、部门利益出发的部门、地方观点。
第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立法一定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和反映全国人民长远的、整体的、根本的利益,这是我国法律与西方国家法律的一个根本区别。
为了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在起草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民主集中制是制定法律的根本原则。
中共十五大提出,要提高立法质量。为提高立法质量,最根本的就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我们的思想路线,立法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符合我国的实际。有的地方和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对公民的义务强调多,对保护其合法权益注意不够,对部门的权力强调的多,而应负什么责任则往往不规定。针对这种情况,立法法特别规定,立法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以坚持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立法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立法法就是为了对立法权限、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立法时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进行。注意不要越权立法,该制定法律的制定法律,该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程序对保证立法质量有重要意义,应当提高对程序重要意义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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