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9日 在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座谈会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它以宪法为依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各级人大代表的职权、工作方式、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以及对代表的监督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代表法的实施,对于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今年是代表法颁布十周年,同时又正值换届选举。代表法不仅与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有着密切关系,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也是息息相关的。我们要以纪念代表法实施十周年为契机,继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根据宪法和代表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我认为在宣传代表法时,应当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充分认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意义。
代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代表法的宗旨是,“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为什么要强调发挥代表的作用?宪法规定,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什么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事务呢?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大,来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组成人员,只有人大代表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这是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
为了发挥代表的作用,代表法根据宪法和有关的法律,从几个方面做了规定:第一,对代表来讲应当负起责任,认真履行代表义务。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第二,从国家来讲要给予保障。代表法规定,国家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如“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等。第三,对社会来讲要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第四,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讲,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条件和服务。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二、人大代表行使权力,核心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指出,“八十年的实践启示我们,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他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各级人大代表由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同时,“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点,我们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是不同的。外国议员为了竞选议员,在竞选时可以随便许诺,当选后不履行许诺选民也没有办法,因为当选议员后在任期内选民是不能予以撤换的。我国的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当选后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如果不代表人民的利益,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予以罢免。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提出,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在审议各种议案时,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制定的法律、法规,通过的各项决议,能够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和各个民族,与人民群众有着广泛的联系,为了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因此,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www.daowen.com)
三、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必须依法进行。
代表法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行使代表职权时,也必须依法进行,代表法规定,代表要“依法行使代表职权”。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权限要依法。代表法规定,代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与西方国家的议会不同,政府、法院、检察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但是,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法院、检察院行使。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但不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不代替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各级人大的职权都有明确的规定。代表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在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内进行。
第二,程序要依法。代表法规定,代表在行使提案、选举、质询、罢免、组织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权利时,都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等,对此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三,集体行使职权,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负有重大的责任,权力是很大的,但权力要集体行使,决定问题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多数通过。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或者批评,提出来对这些部门改进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是代表活动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我国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代表法对此专门做了规定。为什么?这是因为:一,代表如果直接处理具体行政工作或者具体案件,就超越了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二,个人直接处理问题,与人大和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是违背的。各级人大代表中有各方面、各民族、各地方的代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可能不完全一样,如果每个代表都要按自己的意见直接去处理,是会发生问题的。因此,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重视,“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李鹏委员长在200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对人大行使监督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做了明确阐述,“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监督。人大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集体行使职权。人大实行集体负责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第三,不包办代替。人大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但不代行它们的职权,而是督促和支持这些国家机关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大代表在开展代表活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时,应当认真地贯彻以上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贯彻代表法,发挥代表作用方面,都有不少经验,应当很好地进行总结、交流,使代表法得到更好地贯彻,把代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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