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中国选举法律制度发展成果

新中国选举法律制度发展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新中国成立后,一开始就明确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有一个过程。为了为选举提供法律依据,成立了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由邓小平同志主持起草选举法。1953年制定的这部选举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选举法。在人大制度方面,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选举法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新中国选举法律制度发展成果

(2000年11月3日)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如何管理国家?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个问题,共同纲领、宪法都有明确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条)所以说,选举十分重要,它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一开始就明确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有一个过程。1953年以前,由于解放战争还没有完全结束,广大农村正在进行土地改革运动等,马上进行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在没有普选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地方召开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由政协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为选举提供法律依据,成立了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由邓小平同志主持起草选举法。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53年制定的这部选举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选举法。邓小平同志在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选举法“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他说,毛主席在1940年所著《新民主主义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我们就是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来规定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的。”关于选举的普遍性,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关于选举的平等性,选举法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为了在物质方面保证选举人和候选人能够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选举法规定,“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还对代表名额、少数民族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以及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作了规定。这是一部好的民主的选举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依照选举法全国各地进行了普选,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次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从此,我国在政权建设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破坏,选举法、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没有得到遵守和执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是没有召开就是流于形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结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不能实行真正民主的选举,民主受到破坏。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于1979年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教训,提出要加强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及时制定了七部法律,其中就有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为什么要制定这两部法?因为恢复和发扬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民主,关键是要恢复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www.daowen.com)

“革委会”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产物,不符合民主的要求,因此,地方组织法取消了革委会,恢复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人民政府。并规定,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实行差额选举。在人大制度方面,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过去,只有全国人大设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都没有常委会,而是由人民委员会也就是人民政府,行使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人大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对加强民主和法制有重要意义:第一,人代会每年一般只开一次会,设立人大常委会,可以开展经常性工作,进一步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第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健全法制;第三,有利于加强监督,一是对上级人大代表的监督,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撤换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二是有利于加强在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政府工作的监督;第四,改变过去由地方人民政府任免法院副院长、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的办法,改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以保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新的选举法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对选举制度做了重大改革,主要是:第一,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人大代表。在县、不设区的市的范围内,人民群众对本地国家工作人员和各方面代表人物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实行直接选举不仅可以比较充分地保证民主选举,而且便于人民群众实行有效的监督。第二,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法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提名候选人,凡被提名的,都要列入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候选人如果太多,可以采取预选办法,根据预选得票多少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三,采用无记名投票。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是,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办法,亦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1979年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实行差额选举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可以使选民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把真正能够代表人民意愿的人选为代表。

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在选举制度和地方人大制度方面做了重大改革,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发扬人民民主,加强人大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后来,随着情况不断发展和经验的总结,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又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今年10月,中共中央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建议》根据十五大精神,面对新世纪,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2001年、2002年,县、乡将要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十分重要,因为基层代表的选举是省和全国间接选举的基础。正如彭真同志指出的那样:“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等)直接选举,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中,再由县级人代会选举产生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大代表,组成省级人代会,省级人代会选举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代会。这样,九亿人民就可以通过代表管理国家大事,掌握自己的、民族的、国家的命运。”他还说:“县级代表选举是省级、全国人代会选举的基础,县级人代会的直接选举是当前政权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一定要搞好。”因此,在换届选举时,一定要大力宣传、认真学习和贯彻选举法,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进行选举,保证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使人民能够把真正反映和代表人民意志的人选到权力机关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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