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标榜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权力集中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管理国家的权力对人民来说是不可分割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计划、预算以及法律规定属于权力机关的其他重大问题,都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议事”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不仅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而且由它产生和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并且有权予以罢免。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全国人大监督它们的工作。地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它们的工作。因此,归根到底,各级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各级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各级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都是权力机关给予的,都不能脱离和违背权力机关的意志,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它们必须遵守和执行。
另一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个国家机关又有严格的分工。宪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机关,行政权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关于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宪法做了明确的规定。权力统一下的分工,既可以保证人民能够充分行使管理国家的各种权力,又可以使各个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根据人民的意志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做好自己的工作。
资产阶级国家标榜什么“三权分立”,实际上它们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是掌握在大资产阶级手中的,议会、政府和法院,都不过是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三权分立”对于反对封建专制来说,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特别是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这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欺骗人民、对付人民,以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罢了。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如果议会通过的某些议案可能不利于大资产阶级时,它们就会利用行政“否决权”,利用司法宣布“违宪”,来加以阻挠和反对。司法阻挠采取革新措施的事情,在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乏其例。这些事实难道不正说明了问题的实质吗?(www.daowen.com)
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这么大,是否会形成专断,而不利发扬民主呢?不会。因为权力不是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而是集中于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集中在十亿人民手中。把权力交给十亿人民是最可靠的,恰恰是最广泛的民主,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是权力太大,而是行使得还不够充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要实行什么资产阶级标榜的所谓“三权分立”,以限制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而是要加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有着共同的政治基础和共同的奋斗目标,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应当互相配合和支持。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就是要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监督是从宪法、法律角度和重大方针政策方面进行监督,而决不能、也不应该代替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决不能、也不应当妨碍他们正常开展工作。相反,应当使国家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更充分地分别行使行政、审判和检察权,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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