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权力机关作用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加强它的常设机关的组织和工作。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地方政权组织的又一个重要改革,对于加强地方权力机关的经常工作,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宪法总结三十多年来的经验,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组织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初步计算,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约为三千人,曾设想是否可以再减少一些。由于我国国家大,人口多,有五十多个民族,各地情况又很不一样,代表人数过少,不能包括各阶级、各党派、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的代表。但是,代表太多,又不便经常开会,进行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宪法规定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可以说是常务代表。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数较少,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经常进行工作。这样,既可以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可以使国家权力机关能够经常地进行工作,以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
新宪法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一般法律。过去,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新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除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外,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际上,大多数法律的制定放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最近几年,已经制定了不少重要的法律,但是法制还不够完备,还有不少法律需要制定,立法任务是很繁重的。全国人大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很难承担这么繁重的立法任务。将制定一般法律的权力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有利于加速法律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些变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一些调整,过去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这个职权,因而在调整时,还需要由全国人大专门授权常委会批准。这次宪法将过去的做法明确规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www.daowen.com)
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否会影响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呢?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第二,宪法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时,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三,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宪法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以便与它所承担的职权相适应,主要是: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它的组成人员兼任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务是不适宜的;同时也是为了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尽量避免兼职,这样规定,实际上可以使绝大多数组成人员是专职的,以便可以集中精力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第二,增设了常设的专门委员会。过去,常设的专门委员会只有法案委员会和民族委员会两个。新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等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这必将有利于加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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