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7日 《法制日报》)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条)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采取什么制度、通过什么组织管理国家呢?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在革命斗争实践中产生的,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各革命根据地就已经有了这种政权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成为全国范围实行的政治制度。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4年的宪法都肯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长期的社会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适宜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便于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可以集中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肯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写进了宪法,同时总结三十多年来政权建设的经验,进一步作出许多新的规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www.daowen.com)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个方面的规定,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代表与选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与权力机关的关系等,都贯穿了这个根本原则,由十亿人民管理国家,当家作主,由人民掌握国家的、民族的、自己的命运。下面谈一谈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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